第五十五條(監督檢查措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集體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集體食堂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集體食堂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非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五十六條(檢查重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員在對集體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壹)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在職表現;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及檔案建立情況;
(四)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具和設備、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
(五)食品加工、生產、銷售和服務過程中的食品安全情況;
(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和貯存條件;
(八)餐具、飲具、盛放食品的工具和直接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
(九)食品用水的衛生;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五十七條(量化分級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全面實施集體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量化分級管理,督促指導集體食堂完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量化等級必須達到乙級以上,為高考考場提供餐食的學校食堂或集體用餐餐飲單位必須達到甲級(或具備相當於甲級標準的條件)。
第五十八條(信用檔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證照發放和變更、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第五十九條(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政策和要求,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全面實施學校食堂標準化建設,健全完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機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嚴肅處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集體食堂的食品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加強集體食堂建設,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疾病防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學校、工廠等人員密集單位的疫情監測、調查、報告和防控工作,完善應急預案,提高疫情應急能力,指導學校、企事業單位加強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治知識宣傳,提高傳染病防控能力。
第六十壹條(信息通報和協調)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行政等部門要進壹步完善信息通報和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商和協調。
第六十二條(投訴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集體食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集體食堂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調查和反饋工作。
第六章問責
第六十三條(舉辦者的責任)集體食堂的舉辦者和經營者在食品加工經營過程中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地方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引咎辭職:
(壹)未認真履行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協調職責,未建立健全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的;
(二)未及時組織整改解決本行政區域集體食堂工業食品安全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謊報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集體食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妥善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食堂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集體食堂發生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六十五條(監管部門的責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引咎辭職:
(壹)隱瞞、謊報或者謊報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及時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導致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準予許可的;
(四)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集體食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六條(主管部門責任)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行政等部門以及集體食堂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引咎辭職:
(壹)隱瞞、謊報或者拖延報告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不履行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監督檢查不到位,造成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集體食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相關通報和報告後,不履行監督整改職責,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
(四)其他失職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不適用對象)供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單純加工學生自備食品、蔬菜,或者以學生為熱餐的小型農村學校,不得作為本規定的管理對象。
第六十八條(解釋部門)本規定由廣東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廣東省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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