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築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誌和公共場所的要求。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的容貌標準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對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粉刷和裝飾。臨街建築物外墻安裝空調、遮陽篷等設施,應當符合設置規範,並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未經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築物、構築物、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上設置橫幅、彩旗等宣傳品。
經批準臨時設置橫幅、彩旗等宣傳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批準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時限進行;
(二)保持整潔美觀,文字規範,無破損、無殘缺。
禁止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散發經營性宣傳品。
違反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拆除;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並沒收有關宣傳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路標等設施上晾曬或懸掛物品。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臨街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屋頂堆放、晾曬、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經合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暫扣其經營的商品和相關工具,可以按照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除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外,其他單位不得批準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其批準無效,並對違法批準人處以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批準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合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活動的,應當保持活動場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臨街店鋪的經營者不得外出銷售、經營、作業或在窗外、墻外陳列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按超出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門面招牌、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保持外觀美觀、安全牢固和照明設施完好。門面招牌、戶外廣告、招牌、汙損圖片、字體不全、燈光顯示不全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門面招牌應當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設置規範。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規劃,並嚴格按照批準要求和期限設置。
違反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可以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
違反本條規定,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反者承擔;拒不承擔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二)從建築物內外拋撒廢棄物的;
(三)在道路上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紙課、鬼票等殯葬用品;
(四)在露天場所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傾倒汙水、亂扔動物屍體和其他廢棄物;
(六)在街上洗石頭;
(七)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違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除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雞、鴨、鵝、豬、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違反規定的,責令處理;逾期不辦理的,予以沒收。
飼養寵物和信鴿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並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環境。違反規定,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壹百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以方便居民的方式進行,做到日產日清,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
大件垃圾等特殊廢棄物要按照規定分別收集處理。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壹百元以下罰款。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公示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手續,並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方式清運建築垃圾。
居民房屋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公共廁所的糞便應排入貯(化)糞池或汙水處理系統。未接貯(化)糞池或汙水處理系統的糞便,應傾倒在指定地點的容器內。
儲(化)糞池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定期疏通,防止糞便外溢。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街道應覆蓋堅硬的材料或墻壁。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必要時覆蓋。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清理和平整場地。
禁止向場地內排放汙水和汙物。離開施工現場的車輛不得汙染路面。
施工單位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汙染物,並按汙染面積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施工單位逾期未清除路面汙染物或者未清理平整場地的,代為清理、清理或者平整場地,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拒不承擔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事車輛清洗業務的,應當按照行業標準配置導水池、汙水沈澱池等必要設施,防止汙水外溢。
從事廢棄物收購和廢棄物接納經營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水外溢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種植、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留下的殘渣、枝葉等雜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清理檢查井和疏浚管道產生的淤泥等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處理,並清理作業現場。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及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碼頭和船舶裝卸貨物或者在水上航行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汙染水域。
打撈水面漂浮物和接收船舶垃圾、糞便的,應當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防止水汙染。
船舶壓載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汙水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違反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廢棄物應當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進行處理,鼓勵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提高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水平。
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逾期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日加收未繳費總額0.3%的滯納金。推進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社會化。
鼓勵具備相應資金、技術、人員和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從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應當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的承包商,應當通過招標、委托等方式,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責任單位確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遵循國家和本市相關作業服務標準,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清掃道路和公共場所。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