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2、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於食品銷售的規定。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規定:
1、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藥廣告管理;
2、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
3、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註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壹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壹致,不壹致的不得銷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註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
綜上所述,第36條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實施逐批檢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於食品銷售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於食品銷售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