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五類產品:
第壹類:壹些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煙花等。,對人體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
第二類:奢侈品和貴重珠寶、化妝品等非必需品;
第三類:高能耗、高檔消費品,如汽車、摩托車;
第四類:不可再生、可替代的石油消費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類:有壹定財務意義的產品,如護膚品、護發品等。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消費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不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銷售時納稅。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轉讓使用時征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交付委托方時代收代繳,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稅款允許按規定扣除。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在報關時納稅。
第十壹條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征收。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當與關稅壹並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和為自用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受托方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匯交消費稅。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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