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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頒發《醫院藥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醫院藥劑工作是醫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的重要環節,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領導必須予以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第三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負責本院藥劑工作。在院長直接領導下,按照藥品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監 督、檢查本院各醫療科室合理使用藥品,防止濫用和浪費。第四條 醫院藥 劑科(部或處)必須根據醫療、科研的實際需要及時準確地調配處方和制備制劑,做好藥 品供應和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制、自購、自銷藥品。第五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必須配備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職業道德,認真學習業務與其工作相適應的 專業技術人員。第二章 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第六條 為協調、指導全院合理用藥和科學管理,縣以上醫院(含縣)要設立藥事管理委員會,藥事管理委員會由主管院長、藥劑部門及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第七條 藥事管理委員會的任務是:審定本院用藥計劃;制(修)訂本院基本用藥目錄和處方手冊;審核 本院新制劑;組織評價新老藥物的臨床療效與不良反應;提出淘汰品種意見;及時研究解決本院醫療用 藥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本院貫徹執行藥政法規的執行情況。藥事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藥劑科負責。第三章 藥劑科的組織與任務第八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根據醫院規模設中、西藥調劑、制劑、中、西藥庫、藥品檢驗、藥學研究、 臨床藥學、情報資料等專業室(科),並設室(科)主任。第九條 藥劑科(部或處)的技術人員編制應按有關規定而定。第十條 藥劑科(部或處)所需財會、統計、劃價及清洗用具、消毒、蒸餾等非藥學技術人員應由醫院按實 際需要另增,不在藥學技術人員編制之內。第十壹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的任務:

1.根據本院醫療和科研需要,按照、基本用藥目錄、采購藥品,搞好供應。

2.及時準確地調配處方,按臨床需要制備制劑及加工炮炙中藥材。

3.加強藥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藥品監督和檢驗制度,以保證臨床用藥 安全有效。

4.做好用藥咨詢,結合臨床搞好合理用藥、新藥試驗和藥品療效評價工作,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及時向 衛生行政 部門匯報並提出需要改進和淘汰品種意見。

5.根據臨床需要積極研究中、西藥品的新制劑,運用新技術創制新劑型。

6.承擔醫藥院校學生實習,藥學人員進修。第四章 調劑與制劑第十二條 調劑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審查,堅持核對,藥品外包裝應註明品名、服法、用量、並交待註意事項。第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濫用藥品,有配伍禁忌,塗改及不合理用藥的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領導及衛生行政部門檢查處理。第十四條 調劑、制劑必須具備相應的設備和條件,程和質量檢驗制度。凡不具備條件未取得衛生行政部 門核發的《制劑許可證》者,不得配制制劑。第十五條 醫院自配制劑必須堅持為醫療和科研服務的方向,堅持自用原則,不得進入市場。自配制劑必須制訂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按要求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單位的制劑品種屬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制劑規範所收載的 品種,可向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報備,其他制劑品種包括本院協定處方、經驗 處方及研究的新制劑經本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制備、並按規定註冊。第十七條 調劑和制劑所需原料、輔料應符合藥用標準,沒有藥用標準 的經過安全試驗並經藥事管理委員 會審核批準後方可使用。第五章 藥劑的檢驗第十八條 醫療單位應設立藥品質量檢驗室(科)負責本單位藥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第十九條 藥檢室(柳要有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並符合工作要 求的儀器設備及專職人員等。第二十條 藥檢室必須建立健全藥檢工作制度,所配制劑經 檢驗合格後方可在臨床應用。第二十壹條 檢驗記錄(原始記錄、檢驗依據)必須完整, 檢驗報告要書寫清楚,並經復核簽字後存查。第六章 藥品的儲存與供應第二十二條 藥品出、入庫要嚴格執行驗收制度,對質量可疑的藥品須 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入庫。第二十三條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應按特殊藥品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並監督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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