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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我區招標投標管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壹切招標投標活動。第三條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工作,依法對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對本行業、本行業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

4、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水利工程;

5、農、牧、林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6.道路、橋梁、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7.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8.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遊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房;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扶貧、以工代賑資金的項目;

3、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4、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自治區融資項目包括: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2、利用國家和自治區籌集的國外貸款或擔保;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自治區授權投資的融資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的項目。第五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654.38+000萬元以上,其中房屋建築及土建工程在50萬元以上,裝飾裝修工程在30萬元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標準的項目,是否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第六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應急工程項目;

(三)以農牧民勞動投入為主的項目,以扶貧和以工代賑資金作為補助;

(四)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使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第七條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自治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第八條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審批項目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和招標形式(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範圍(發包初步方案)。項目經審查批準後,應當及時將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範圍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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