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住院病歷違反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未封存,如果經過查驗病歷反應情況屬實,那麽也能夠當做證據提交的,原告需要提供病歷被修改過的有效證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中第五章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
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另外,《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規定了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擴展資料:
實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意義:
對規範醫療機構的病歷管理,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醫療機構病歷管理面臨壹些新情況、新問題。
為進壹步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使病歷管理滿足現代化醫療管理需要,醫政醫管局組織專家對2002年下發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
並征求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內有關司局,以及31個省(區、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醫政處的意見,匯總修改意見後形成2013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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