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位新建、新購住房和騰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職工集資建造或購買的住房;
(四)拆遷戶購買的安置房。第四條 單位將新建住房、新購商品住房、騰空成套住房出售給符合單位住房分配條件的職工時,可執行當地政府公布的屆時房改成本價和房改政策。根據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程度,可按屆時房改成本價無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於住房實際造價或購價或不低於房改成本價的價格出售。第五條 單位利用現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實際成本價,也可按不低於房改成本價的價格向職工集資建房。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職工可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壹次性住房補償:
(壹)未實行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經單位批準向社會直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設中的拆遷戶,按照當地政府的拆遷政策購買新住房的。
具體規定由各市地、省單批房改方案單位確定。第七條 按期繳交住房公積金或執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壹次付清房款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政策性抵押貸款、擔保貸款或按揭貸款。第八條 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單位的所有住房,及未實行貨幣化分配單位的新建住房、騰空成套住房的租金標準,原則上按成本租金(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房產稅五項因素構成的租金)執行;實行成本租金有困難的,可暫實行準成本租金(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三項因素構成的租金)。各市地的租金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房改、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管理權限,報省房改領導小組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後執行。
省單批房改方案單位職工住房租金的標準,參照所在市地的租金標準確定,報省房改領導小組批準後執行。第九條 對暫未實行住房補貼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仍按原房改租金標準和減免補優惠政策執行。第十條 各級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房新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第十壹條 各市地和省單批房改方案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房改領導小組審批。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