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註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
2、被有關部門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
3、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於收益的藥品;
4、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的藥品》;
5、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靶向藥物被化為醫保範圍之中可以報銷,但是靶向治療醫保報銷不能做到百分百,而且每個地方的報銷比例也不壹樣,異地和本地報銷也不同。新版的藥品目錄包括新增的36種談判藥品,其中,有15種是針對惡性腫瘤治療的靶向治療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十九條國家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根據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對基本藥物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按照規定優先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國家提高基本藥物的供給能力,強化基本藥物質量監管,確保基本藥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