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的受理:
1.申請人:參與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患者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且無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或姐妹代為申請;沒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人代為申請。由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與參合患者的關系證明。
2.受理機構: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
3.申請結果:
(1)申請報銷的參合患者身份證明材料真實、提交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
(2)對參合患者身份證明材料有疑問的,交由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核實身份;
(3)提交材料不統壹的,壹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二、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材料:
1.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卡;
3.門診病歷和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
4.醫療費用收據原件;
5.費用明細清單;
6.委托他人辦理報銷的,需要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社會保險法》第26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28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29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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