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規明年開始施行,為期5年
日前,上海市衛健委正式發布《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述辦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4日。 據賽柏藍梳理,在“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分值表”上, 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開展以商業為目的的統方兩項行為的記分分值均是18分,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8分及以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其離崗3個月”。 此外,根據記分分值表的規定, 違反規定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記6分。 據梳理,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分值表對於執業醫師的行為考核主要分為執業資質、醫德醫風、知情同意、隱私保護、信息報告、醫療事故(損害)、醫療技術、病例文書、處方、藥品、器械、母嬰保健、傳染病、其他。 值得註意的是,醫生出現不同的行為,對應不同的分值,記分在1-18分不等,其中18分為最重的記分,同時被記18分的行為還有: 壹個考核周期內開具不合理處方5次以上;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等。 #3img4#不良行為被記錄,可查詢
管理辦法規定,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師 在執業活動中違反醫師執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管理制度、診療規範以及醫師職業道德等的行為。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管理以及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對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記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管理工作。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實行累積計算——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周期為兩年,與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的時間壹致。 壹個記分周期期滿後,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自動消除,重新開始下壹個周期的記分。 壹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累積,不因醫師執業機構的變更而發生變化。 壹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多次違反同壹種記分情形的,按發生壹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壹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同壹種不良執業行為涉及多種記分情形的,按記分分值重的情形予以記分。壹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存在兩種以上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此外,醫師不良執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雙倍記分:
(壹)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二)隱匿、銷毀不良執業行為證據的。 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本機構醫師(包括註冊和備案)的不良執業行為檔案,包括醫德醫風、處方點評以及病歷書寫等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等。在醫師定期考核時, 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檔案作為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師工作成績、職業道德的評定依據之壹。 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受到醫保及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處理、記分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收到醫保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記分通知之後,應根據衛生法律法規進行監督調查,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記分情形給予記分。 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可通過“上海市醫師管理平臺”查詢在本機構註冊和備案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也可申請獲取擬聘用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 在本市執業註冊的醫師也可通過“上海市醫師管理平臺”查詢個人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9分、10分、12分、18分,具體情形和對應分值見《上海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分值表》。3
統方迎最嚴處罰,直接離崗
管理辦法規定,針對不同的記分情況,將對醫生采取相應的處理辦法。機構約談
壹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6分及以上的,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在收到《通知書》之後的兩周內,應對醫師進行約談。法律考試
壹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6分及以上的,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適用壹般程序,並增加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考核內容。內部處理
壹個記分周期內,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0分及以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通報其主要執業機構和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執業機構和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給予醫師1個月至3個月的離崗,離崗的醫師應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壹)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0分、不滿14分的,離崗1個月; (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4分、不滿18分的,離崗2個月; (三)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8分及以上的,離崗3個月。監督處理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中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給予相應的處理。 對於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8分及以上,在內部離崗培訓或暫停執業之後再次執業,在該考核周期內仍有不良執業行為的,繼續按照本辦法給予記分及相應的處理。 上海作為全國醫藥資源頭部的直轄市,此次采取記分的方式規範醫生的日常執業行為,尤其是對於商業統方的嚴厲記分與處罰規定,值得業內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