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
壹類船舶,專項定期檢驗船齡超過18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25年;
二類船舶,專項定期檢驗船齡超過24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0年;
三類船舶,專項定期檢驗船齡超過26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1年;
四類船舶,專項定期檢驗船齡超過28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3年;五類船舶,專項定期檢驗船齡超過29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4年;
淡水船舶:
壹類船舶,特殊定期檢驗船齡超過18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25年;
二類船舶,特殊定期檢驗船齡超過24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25年;
三類船舶,特殊定期檢驗船舶超過24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25年;
四類船舶,特殊定期檢驗船舶超過24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0年;
五類船舶,特殊定期檢驗船舶超過26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1年;
四類船舶,專項定期檢驗船齡超過28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3年(其中黑龍江航道專項檢驗船齡超過29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9年);
四類船舶,專項定期檢驗船齡超過28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3年(其中黑龍江航道專項檢驗船齡超過29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9年);
五類船舶,專項定期檢驗船齡超過29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5年(其中黑龍江水系專項檢驗船齡超過29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9年)。
擴展資料:
船舶報廢拆解和船舶標準化改造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第六條 海船報廢拆解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貼資金:
(壹)從事國內沿海或國際遠洋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其中,單殼油船不小於600載重噸,其他運輸船舶不小於1000總噸。
(2)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權,並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後的船舶登記、船舶檢驗等證書,國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運船舶備案證》。
(3)比規定的強制報廢船齡或單殼油輪淘汰期限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和10年)拆解的單殼油輪。符合《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
提前淘汰國內航行單殼油輪實施方案>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年第52號)和《國際單殼油輪公約》要求的單殼油輪。2009年第52號公告)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改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的規定,限期淘汰時間按照上述規定確認;其他船舶的限期淘汰時間按照《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4號)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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