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工作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藥品和醫療器械法定標準及醫療機構制劑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流通及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制規範;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抽樣檢驗計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各種違法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四)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興奮劑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藥品。
(五)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各種違法行為。
(六)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範,擬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抽驗計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各種違法行為。
(七)依法負責藥品、醫療器械、餐飲服務的行政許可工作。
(八)依照法定職責處置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安全突發事件。
(九)負責受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的舉報、投訴工作。
(十)指導各縣(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