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壹部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綜合性法律,它的出臺標誌著我國安全生產的法制化建設進入壹個新的階段。妳知道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是什麽嗎?下面就讓我來為大家介紹壹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本條是關於對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義務的規定,是對原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進行的修改,與原法條相比,增加了?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兩類行業,並進行了部分文字調整。這樣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金屬冶煉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的監管。
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產、經營、存儲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由於其所從事的生產、經營、存儲等活動的特殊性,壹旦發生事故,將會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上述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進行。同時為預防、處置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切實適用於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並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設備、場所、危險物品存儲場所以及周邊環境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壹旦發現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鑒於高危行業的特殊性,本法對高危行業的應急救援義務作出專門規定。
本條第壹款規定了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應急救援人員的指定,目的是為了保障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事故發生時能及時得到救護,以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於危險物品和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危險程度不壹樣,對應急救援組織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本條對相關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問題只作出原則性規定。至於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什麽形式、多大規模的救援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本條的規定,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無論是專職的救援人員還是兼職的救援人員,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訓練,符合要求才能擔任救護人員。否則,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救援人員同時,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並確保其可正常使用。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為有關場所或者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並註明其使用方法。在有關場所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可以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利用預先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展開自救和他救工作,以便更有效地應對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避免事故情況進壹步惡化。礦山安全法第三十壹條也規定了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如井下急救站內必須有取暖設備、急救電話、氧氣袋、擔架以及為通暢呼吸道、包紮、止血、固定等必需的急救設備和藥品。地面急救站應裝備復蘇器、電吸引器、麻醉機、抗休克褲、充氣止血帶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藥品。礦務局、礦務醫院都應有專用急救救護車,日夜值班,不得安排其他用途。車內應備有急救器材、藥品箱和防寒品。另外,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其所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其可正常使用,以防止應急救援時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包括七項主要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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