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五條 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政策,協調處理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爭議和矛盾。
縣(市)、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本市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對外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五)醫療設備和藥品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工程經營項目投資者或經營權選擇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市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九)列入本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照前款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管理。第七條 凡屬《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且達到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第八條 下列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項目接受人;實行招標方式的,納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
(壹)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的選擇;
(二)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融資項目的代建者和經營者的選擇;
(三)道路、供水、電力、通訊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四)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五)國家資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六)其他涉及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第九條 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程序,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第十壹條 招標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過高的。
公開招標的項目按規定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