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參合農民在本縣患病,可憑合作醫療證自由選擇本縣任何壹家定點醫院就醫,並享受醫療費用補償。病情需要轉到縣外醫院檢查或住院的,先到縣級定點醫院,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經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審批後,方可轉入省級或市級定點醫院或專科特色醫院診治。在縣外醫院診治未辦理轉院手續的醫療費用全部自行承擔(因急、危、重疾病需要搶救及在縣外工作、經商、學習的參合農民除外)。
第二,新農合基金的使用。
1.農民家庭賬戶:每年農民繳納的10元和各級財政補貼的5元作為農民家庭賬戶每年撥付,占總資金的30%,主要用於參合農民在全縣各級定點醫院的門診費用。
2.住院費用補償基金:人均33.5元,占基金總額的67%,主要用於參合農民醫療費用補償、大額住院費用補償、再次住院費用補償、特殊慢性病補償。
3.風險投資:65438+人均0.5元,占基金總額的3%,用於防範合作醫療基金超支風險。逐年籌集,達到基金總額的10%。如有風險基金繳納,從下壹年度融資中補充。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分配和補償比例將根據補償情況和評價結果及時調整。
第三條賠償範圍:
住院期間的藥品、醫用材料、輔助檢查、治療、手術、護理、基礎床位等醫療費用。報銷藥品費用:在村級定點醫院,按《鎮寧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村級基本藥物目錄(2006年版)》;在鄉(鎮)級醫院按《鎮寧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鄉鎮基本藥物目錄(2006年版)》執行;縣級以上定點醫院按照《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鎮寧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鄉鎮基本藥物目錄(2006年版)》執行。
參合農民孕產婦系統化管理產生的診療費用,按規定納入補償;出生後42天的新生兒納入其參合母親的孕產婦系統管理並給予補償;農民夫婦同時參加合作醫療的,當年出生的嬰兒(1周歲以內)在保障期內給予補償。
下列情況不在賠償範圍內:
1.未經批準轉診、轉院,使用上述補償範圍內藥品目錄規定以外的藥品費用,自購藥品費用。
2、日用品、營養品、保健品、殘疾輔助器具、心臟起搏器等醫療器械費用;住精神病院期間的生活費和住養老院發生的費用;按摩、醫療美容、假肢、假牙、眼鏡、準分子激光治療等特殊醫療費用。
3、因工傷、職業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計劃生育手術等他人責任造成的醫療費用;打架鬥毆、酗酒、自殘、自殺、犯罪行為、醉酒鬧事、吸毒、性病、災難性自然災害造成的傷害;因出國或赴港澳臺引起的疾病的醫療費用。
4.因未接受計劃免疫接種而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5.醫療的交通費,救護車費,公司費,夥食費,和上級專家會診的交通費,食宿費。
第四條我縣新農合定點村衛生室和定點醫院是: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院。
1,村級定點衛生室:全縣範圍內的村衛生室。
2.鄉鎮衛生院:15全縣鄉鎮衛生院。
3.縣級定點醫院: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
4.市級定點醫院:安順市人民醫院(原地區醫院)、安順302醫院、安順市婦幼保健院、貴醫安順醫院。
5.省級定點醫院: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貴州省人民醫院、貴陽中醫學院附屬醫院、貴州省第二人民醫院、貴州省骨科醫院、貴州省腦科醫院、肺科醫院、貴州省第四十四醫院、貴陽市婦女兒童醫院。
6、經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調查確認具有專科診療特色的醫院。
第五條補償標準:
1.參合農民可獲得的門診補償費用為其家庭賬戶資金總額,在家庭賬戶資金余額內按100%補償,超過家庭賬戶資金余額部分支付。
2、住院費用補償比例:
(1)鄉鎮衛生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補償比例為70%。
(2)縣級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補償比例為60%。
(3)市級、省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起付線200元,超出部分補償比例50%。
(4)外出務工、經商、學習的參合農民因病在縣外醫院住院,起付線200元,超出部分補償50%。
(五)因急、危、重疾病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偏遠村農民為方便就醫,在鄰近縣(區)非營利性醫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按所住醫院級別和上述鄉、縣、市、省醫院標準減免10%。
(6)免賠額以下部分由患者承擔,每個參合患者壹年內累計補償封頂線為30000元。
(七)老復員軍人、農村貧困人口、農村五保戶、農村優撫對象和經民政部門救助供養的40%工作人員,在上述補償基礎上分別提高10%。補償時應持有縣或鄉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民政部門出具的下列證件之壹:貴州省農村特困人員救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復員證、退休證。
3、住院費用補償比例:
壹般補償後,壹年內醫療費用超過10000 ~ 20000元和20000元的參合患者,按其自付部分分別給予30%和40%的壹次性補償,最高不超過20000元。大額住院費用再補償不受3萬元補償封頂線限制。
4、再次住院費用補償:
年末住院費用補償基金結余超過20%的,再次進行住院費用補償。住院費用和大額住院費用補償後,自付部分補償30%,最高2000元。全縣每個村(居委會)補償1人,由村(居委會)根據參合患者住院費用數額結合家庭經濟情況確定。補償對象在村內公示5天無異議,憑村(居委會)證明、《鎮寧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報銷表》、《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本到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進行補償。
5.特殊慢性病補償:以下特殊情況可參照上述住院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1)腎功能不全門診透析;(2)門診輸血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3)惡性腫瘤門診化療/放療;(4)精神病人門診藥物維持治療。
第六條補償方式:
1.門診補償:參合農民可到縣域內定點醫院、定點村衛生室看門診或購買納入壹體化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在其家庭賬戶資金中當場減免。經雙方簽字認可後,當年結余自動結轉下壹年度使用,可繼承,不退還或沖抵家庭成員下壹年度應繳納的參賽費。
2.參合農民在縣鄉兩級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農民先行墊付,出院時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本、開票發票、費用清單等有效憑證在住院醫院當場審核補償,雙方簽字。在省、市級定點醫院發生的經批準的住院費用,以及參合農民因搶救、外出務工、經商、讀書等疾病在縣外發生的住院費用,由縣新農合管理中心憑有效憑證審核報銷(外出務工、經商、讀書的參合農民需提供相關“外出證明”材料)。
第七條農民在縣外醫療機構居住:醫療費用報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