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二)寄遞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經營場所內部空間示意圖;
(四)企業分支機構、附屬網點分布、隸屬關系、加盟等情況;
(五)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情況。第七條 寄遞用戶不得交寄或者在交寄物品中夾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麻醉藥品、放射性物質和危險化學品以及國家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同時應當遵守國家關於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第八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提示用戶如實全面填寫物品寄遞詳情單。
寄遞業從業人員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寄遞物品,發現屬於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拒絕接收,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用戶拒絕驗視、拒不如實填寫物品寄遞詳情單的,不予收寄。
寄遞經營者受用戶委托長期、批量提供遞送服務的,應當與用戶書面明確安全保障義務,采取抽驗方式驗視內件,做好抽驗記錄,抽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壹年。第九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核對、登記寄件人身份證件及聯系電話等信息,並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寄遞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物品寄遞詳情單等相關紙質材料應當建立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壹年。
公安、郵政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享機制。第十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用戶書面同意,寄遞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使用寄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第十壹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使其掌握禁限物品的種類、形狀、辨識要領等知識。第十二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及變動情況進行查驗、登記,並上傳至寄遞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第十三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出入口、營業廳、停車場、保管庫房、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監控設備應當每日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十日。第十四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的安檢設備,對進出本市行政區域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第十五條 公安、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寄遞業治安防範措施、實名制、驗視制度等執行情況開展檢查。
寄遞經營者的失信行為納入徐州市征信管理系統。第十六條 寄遞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上傳相關治安管理信息的。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作處罰的,由郵政管理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