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分析這兩點。
第壹:醫保用藥區的設置。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藥品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分區域進行分類管理,所售藥品應當設置明確的醫保藥品標簽。
以前的藥店行業分類管理要求,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要分區域陳列,懸掛明顯標誌。
之後,在原處方和非處方藥區,要進行詳細的分類,設置醫保區和非醫保區,並懸掛明顯的標誌。
這項工作難度不大,但意味著藥房工作的重心從原來的質量管理轉向了醫保管理。醫藥行業已經成為藥監部門和醫保部門都嚴格監管的行業。
第二:違反醫保協議,責任是“坐在壹起”。
新辦法第四十條第十四款明確規定: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的,該連鎖零售藥店壹家分店的醫療保險協議終止,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店零售藥店也終止醫療保險協議。
新辦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醫保條例,多半是因為這個規定。
意見稿壹出,很多人認為這壹條過於苛刻。如果連鎖藥店的分店違反了醫保的相關規定,就應該明確個人行為和企業行為的責任劃分。在企業有制度、有嚴格規範管理的情況下,對具體門店、具體責任人追究門店員工行為不當的責任。
但新辦法中保留了這壹條,表明了有關行政部門對醫保基金管理的態度和決心。
同時,《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類似於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但沒有類似的規定會因為壹個部門違反醫保協議而影響到其他部門。
史上最嚴醫保條例的實施,說明醫保基金壓力很大,也說明醫藥行業的醫保基金使用存在很多問題。
對於藥店來說,能否使用醫保卡是決定藥店命運的最關鍵因素,因此醫保新政勢必成為扼住藥店行業的命運之鎖。
參保人醫保卡個人賬戶部分的歸屬和性質存在較大爭議。很多人認為這部分應該屬於消費者,所以可以自由支配。
但法律就是法律,壹旦確定,就必須無條件遵守。
相比較而言,零售藥店行業的醫保基金使用規模遠低於醫療機構,因為消費者在藥店買藥只使用醫保卡的個人賬戶部分。
對於大部分參保人來說,每個月返還到醫保卡個人賬戶的金額只有100多元。建立個人賬戶有提高人們參保積極性的考慮,但現在參保率接近100%,取消個人賬戶應該不會有太大影響,會有很多好處。
參保人註銷醫保個人賬戶幾乎沒有損失。這部分可以用來沖抵繳納的醫保費用,也可以減輕壹些企業的負擔。
取消醫保個人賬戶,可以為管理者卸下壹大包袱。藥店多而散,管理工作復雜瑣碎。還需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增加大量的監管人員,這無疑會耗費大量的管理成本。如果取消醫保個人賬戶,可以集中到醫療機構,事半功倍。
取消醫保個人賬戶可以為藥店創造壹個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可以有效控制藥店行業的無序發展,讓藥店專註於藥品質量和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