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待遇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供,緊急情況下,職工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疾病的,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