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成分不符合;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還有變質的,被汙染的,必須取得批文而未取得批文號,和未取得批準文的原料生產的。
假藥是指藥品中所含的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合,而劣藥是屬於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兩者之間的區別非常大,假要是不存在任何國家規定的藥品,而劣藥是屬於成分含量不夠。
假藥劣藥的危害如下:
1、誤用假藥,不僅不能治病,反而可能掩蓋病癥,延長病程,並且因貽誤治療而致病情惡化;
2、嚴重者可以致殘,如耳聾、失明、大腦遲鈍、神誌不清、偏癱等;
3、孕婦使用假藥可致胎兒畸形、智商低下,甚至死胎;
4、兒童使用假藥,可致發育遲緩,智商下降,最後,導致中毒甚至死亡。
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是假藥。未標明有效期、生產批號、超過有效期的,或者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是劣藥。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藥品包裝應當適合藥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
發運中藥材應當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應當註明品名、產地、日期、供貨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