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具體措施(1)金融寬松政策自1995以來,日本央行壹直在實施超級金融寬松政策,旨在繁榮和減輕金融機構的壞賬負擔。
金融寬松政策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使市場有充足的資金供給。因此,日本央行降低了市場短期利率,目前市場短期利率普遍接近於零。
因此,它在改善股市、住房投資和減少中小企業破產方面發揮了作用。
(2)實施“早期糾正措施”根據《確保金融機構經營誠信法》,為了盡可能避免嚴重的金融事件,降低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難度,日本政府從1997開始建立銀行和保險的早期糾正制度。
所謂“早期糾正措施”,是指財務省和日本央行根據自身資本比率的客觀標準,向金融機構提供改善經營的行政指導;對於經營狀況惡化的金融機構,財務省和日本央行可以下達業務改革和停業命令,要求其盡快采取措施重建和處理壞賬。
(3)債轉股1999 7月,日本政府在產業再生相關法案中正式規定了債轉股的實施條款,允許金融機構對經營惡化、無力償還貸款的企業實施債轉股。
這種處理可以減輕企業的債務,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同時,銀行也可以成為企業的股東,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
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好轉,認購股份價格上漲,仍有機會收回被放棄的債權。
三。第三階段(2001後)處理壞賬的措施2001年4月,小泉政府提出“沒有改革,就沒有日本的經濟復蘇”,強調要“忍住痛”,把解決壞賬問題作為最重要的政策課題。2002年4月,它發表了壹篇關於1650的報道。日本政府正式啟動“緊急經濟對策”,將改革的重點轉移到以徹底處理壞賬為中心的經濟結構調整上來,這標誌著壞賬的處理進入了壹個新的高峰。
為此,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日本政府陸續宣布實施壹系列金融對策,加快處理壞賬。
1.2002年9月制定的新目標和新計劃,竹中剛上任接替劉澤擔任財務大臣時,就明確提出了壞賬的早期處理計劃。
該計劃要求,到2005年3月底,大型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余額與總貸款的比率)應降至2002年3月底的壹半,並要求各大銀行在兩年內處置2002年9月之前的舊不良資產,在三年內處置9月之後的新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貸款的常態化。
同時,小泉內閣提出了減少壞賬的新方案,內容包括:壹是嚴格掌握遞延退稅資產的計算標準,要求銀行的資產充足率達到10%;第二,責令銀行嚴格審查貸款債權;第三,在向大型銀行註資形成的優先股中,到期不能償還的部分立即轉換為普通股;第四,對日本主要銀行的貸款資產進行新壹輪審計,以查明是否有更多的壞賬。
2.建立新的穩定的金融體系。小泉上臺後,試圖從根本上重建金融機構體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掀起了金融機構重組的浪潮。對於少數出現經營危機的金融機構,可以允許其他正常的金融機構對其進行救助或合並。
壹般金融機構也願意並購處於經營危機狀態的金融機構。在嚴格控制金融機構開設分支機構的制度下,借助日本政府的救濟行動,他們不僅可以獲得日本政府的資金援助,還可以獲得正常情況下所沒有的迅速增加分支機構的好處。
對於日本政府來說,處理這個問題的直接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
因此,大部分金融機構被卷入合並浪潮,在金融重建處理不良貸款的過程中,形成了三菱聯合金融控股集團、瑞穗金融控股集團、三井住友金融控股集團三足鼎立的格局。
這樣就減少了金融機構的數量,避免了很多銀行之間的過度競爭。金融機構也可以收回貸款利率的決策權,讓利率市場化。
對於財務基礎薄弱、無法恢復的銀行,日本政府壹般通過強制註資的方式實施臨時國有化措施。
例如,2003年5月,公共資金註入利索納銀行,2003年6月,足利銀行被暫時國有化。
由於這些措施的實施,金融體系的整體不穩定性進壹步消除,對其他金融機構和實體經濟的影響也盡可能降到最低。
(2)進壹步加強金融檢查和金融監管首先,修訂資產核實標準,嚴格核實銀行資產,將銀行自查與金融服務部門檢查相結合,定期公布檢查結果,要求銀行采取措施縮小與金融服務部門檢查的差距。
對於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縮小自查與金融服務部門檢查之間差距的銀行,金融服務部門可發出業務改進令。
其次,強化銀行經營的監管體系,具體措施有:發揮外部監管者的作用,強化外部監管職能,嚴格進行外部監管;在金融部門設立專門機構,加強對各大銀行的監管;嚴格執行“提前整改措施”和“預警制度”,對未實現健全計劃的金融機構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並下達業務改進令限期整改;追究經營者的責任,經營者要宣誓財務統計的正確性,所有統計表都要有董事長簽字。
3.強化不良債權清理回收機構職能不良債權清理回收機構壹直以回收銀行不良債權為重點。日本政府在出臺直接處理不良債權的政策後,賦予其企業重整的職能,同時采取了以下措施:進壹步加強整理回收機構和企業重整基金的財務能力,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回收不良債權人的能力;創建債權交易市場,提高壞賬處置效率,使清分回收機構和政府金融機構相互配合,加快收回壞賬的轉移;拓展分揀回收機構證券化功能,推進債務支持證券轉讓。
4.銀行處理壞賬的方式從間接變成了直接。日本銀行過去主要以間接方式處理壞賬,即銀行積累相應的呆賬準備金,以防範歸還貸款資金的風險。
這樣,即使貸款目標企業破產,銀行也可以用積累的準備金撐過去。
但其後遺癥是壞賬繼續掛在賬面上,給銀行信貸造成壓力,導致壞賬越來越多被處理。
因此,2001年4月6日,日本政府出臺了“緊急經濟對策”,將加速處置壞賬作為結構性改革的主要內容,決定直接按照市場原則解決壞賬問題。
所謂直接方式,即銀行通過依法使貸款對象破產,徹底理清債權債務關系,包括三種方式:壹是放棄債權;第二,單獨或打包出售債權;第三,依法進行清算。
金融服務部將放棄債權作為最重要的手段,主要針對三年內可能出現經常賬戶盈余的企業。
直接處理的重點是企業重組,旨在通過企業債務重組從根本上消除金融機構的壞賬。
直接處理可以徹底解除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的融資關系,直接去除壞賬。
5.改善中小企業融資條件,為其提供更加寬松優惠的貸款條件的主要措施包括:修改稅收制度、投融資制度和商法的相關內容,繼續放寬金融業的參與限制,加快中小企業新設金融機構的審批,完善中小企業改造融資體系和金融支持體系,保障中小企業融資暢通;制定完善的中小企業計劃,對中小企業融資表現不佳、未完成中小企業信貸計劃的金融機構下達業務改善令;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檢查和監督。
6.促進產業和企業的再生日本政府先後修改了《產業再生法》、《公司復興法》、《民事再生法》、《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執行法》,為產業重組和再生創造了寬松有利的法律環境,豐富了有利於產業和企業再生的司法職能,使壞賬處理和產業和企業的再生得以順利進行。
2003年4月,日本政府出資505億日元成立了大企業產業再生機構。
產業再生機構以現價購買銀行的貸款債權,進而推動企業的整頓和重組。
產業再生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向有重組改造希望的企業追加融資和出資,為其提供信托、擔保等金融服務。
為促進企業再生,日本政府制定了壹系列政策,包括:強化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職能,增加對企業再生基金的出資,擴大對企業再生的融資和擔保;制定判斷供過於求的指導性標準;鼓勵國內外投資者的私人資金在企業復興中發揮積極作用。
以此為契機,日本的企業再生真正走上了軌道。
銀行可以為再生企業再融資。
從長期來看,與讓融資對象破產的做法相比,這種做法體現的是經濟效益,即通過各種重組,最大限度地利用能產生現金流的經營資源。
此外,日本還成立了壹些私人投資基金,與企業同步實施企業再生計劃。
第二,如何從銀行的財務報表中分析不良貸款
通過財務指標分析,大部分是經過處理的。
三、如何審核不良貸款余額的真實性
客觀地分析和判斷目前中國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質量,應該說資產質量是真實的,披露的不良貸款率基本準確。
首先,披露的不良貸款信息是真實的。銀行披露的重要業務數據信息,包括不良貸款等資產質量信息,均由外部審計師進行審計。如果不符合規定要求,審計人員將要求銀行進行調整,並根據調整後的貸款質量進行披露。其中大型銀行的外部審計由國際知名會計機構承擔,可見銀行的所有經營數據都是透明的。如果貸款質量分類實質上不真實或虛假,銀行和外部審計機構都必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盡管少數銀行分支機構可能會采取欺詐等非法手段掩蓋其不良貸款,但上級行和監管部門將通過各種監控、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手段糾正或調整其分類。當然,也不排除正常關註類貸款中仍會存在壹些事實不良貸款。總的來說,現在銀行披露的不良貸款應該是真實的。
其次,資產保全和風險緩釋措施是銀行化解風險的重要方式。有人認為,現在銀行資產質量不真實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很多銀行的分支機構都在通過調整、延伸、重組甚至借新還舊來掩蓋信貸資產的真實質量。
宏觀經濟運行、市場環境、交易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必然導致部分借款人難以繼續履行與銀行簽訂的融資合同。銀行也會遇到許多新的不確定性,需要采取風險防範、保全、緩釋、控制和處置等多種措施,盡可能保持信貸資產質量的穩定。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與借款人協商,調整、修改或擴展原貸款合同的要素,達成雙方都能接受並可執行的新合同,以減輕風險,保全資產,適應新的經濟運行。這既是企業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是銀行化解信用風險最重要、最常用的方式,完全符合監管等法規要求,符合國際銀行業慣例。銀行等風險管理措施不能被視為掩蓋真實信貸資產質量的行為。
事實上,這種對借款合同要素的調整和修改即使在經濟時期也很常見,只是現在越來越多。當然,這種操作的基本原則是,銀行要確保風險不擴大或可控,未來不會給信貸資產質量帶來較大壓力。比如,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變化,銷售進度大大放緩。原借款合同約定的房地產開發貸款期限是按照過去快速銷售的慣性思維設定的,與房地產市場變化後的銷售進度不匹配,導致貸款違約概率大大增加。銀行和借款人需要重新協商,根據實際市場銷售還款情況,對原合同中的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部分要素進行相應調整,使貸款正常還本付息。鑒於此類風險因素,銀行采取此類資產保全和風險緩釋措施,以避免客戶出現技術性違約。
第三,有潛在風險的貸款不是實際的不良貸款。近期境外機構及其分析師不斷對中國銀行業資產質量進行分析,認為風險負債或風險貸款比例偏高,與披露的數據差異較大。這其實是壹筆有風險因素或潛在風險的貸款,但往往被誤解為不良貸款。壹些人隨意放大中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將壹些具有潛在風險的貸款認定為不良貸款或稱之為不良貸款,並以此為由對銀行披露的不良貸款率提出虛假質疑。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16年4月發布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認為,中國銀行業風險債務比例為15.5%。“風險債務”的定義是指EBITDA的利潤(息稅折舊攤銷前)不足以支付當年利息的情況。但報告也統計了樣本企業連續兩年的風險債務,這壹比例降至9%,下降了6.5個百分點。顯然,有風險因素的貸款並不是實際的不良貸款。據此推測,如果繼續統計三年,樣本企業的風險債務可能下降到較低水平,與銀行業披露的數據大體壹致。這也說明中國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是真實的。即使壹家公司連續多年出現上述債務風險,也只是增加了違約的概率。只要企業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和其他償債來源,就不壹定會違約。
從實際情況來看,壹些潛在的風險因素確實會導致不良貸款,但大部分不會惡化。根據工行對逾期貸款的跟蹤分析,發現70%的逾期貸款風險可控,其中近壹半是技術性的,逾期時間小於10天。只有30%左右的逾期貸款預計會虧損。如果工作做得紮實細致,相當壹部分逾期貸款可以不逾期,不會有這麽大的剪刀差,也會減少壹部分人的疑慮。
可見,存在潛在風險因素的貸款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透過表象進行詳細深入的分析。但從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確實需要高度關註。如果我們不小心,對風險因素和潛在風險不及時采取措施或采取無效措施,更多的潛在風險就會轉化為現實風險。因此,要提前做好風險防控,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其實這也是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最重要的內容。
最後,正確看待不良貸款的批量轉讓和處置。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處置的不良貸款比例逐漸上升,從2065,438+03年的65,438+00%上升到2065,438+05年的32%。由此,有人認為銀行通過這種批量轉讓的方式,將不良貸款移出資產負債表,是在掩蓋不良貸款。
現金清收和呆賬核銷是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最主要方式,批量轉讓實際上是現金清收和呆賬核銷的結合。不良貸款批量處置也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因此不存在掩蓋不良貸款的問題。從我國現狀分析,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置,如核銷、還債等,都受到壹定的政策約束和市場環境限制。有些貸款會因情況變化、重疊、涉及責任人多等諸多因素而難以及時核銷,有些抵押物會難以辦理,這與國際上同類銀行有很大不同。資產證券化雖然已經啟動,但只是試探性的。目前市場還很小,受到流程長、環節多、成本高的制約,遠遠不能滿足銀行對不良貸款處置的需求。債轉股也在探索中,但可能還有更多問題需要研究。
商業批量轉讓是處置不良貸款的好辦法,受到銀行業的歡迎。但由於能夠參與批量處置的機構較少,批量轉讓的市場有限,需求不斷增加,導致不良資產價格逐漸下降,轉讓成本增加。部分批量轉賬套餐的還款率不到貸款面值的10%,有的甚至基本不還。
正是由於目前批量轉讓和處置不良貸款的渠道和方式相對狹窄,缺乏足夠的市場空間、合適的投資者和相應的工具,迫使銀行在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內,通過創新嘗試尋找批量轉讓和處置的新方式和方法,使不良貸款得到更有效的處置。
4.貸款指標真實性審核包括哪些內容?
貸款指標真實性審核主要包括:是否真實反映貸款發放情況,是否真實計算本部門發放的貸款;新增貸款是否合規真實,保全數據是否真實;貸款占用模式是真是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