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定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442號)第四十四條。(二)操作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申報條件
(壹)醫務人員為了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海關憑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放行;(二)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出入境,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不需要辦理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申請材料及數量(無特別註明者,只提交1份):申請人準備好以下材料,統壹用A4紙打印並裝訂成冊。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申報時請帶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壹)書面申請(對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說明);(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三)醫療機構對疾病情況的證明性文件;(四)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醫務人員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復印件(交驗原件);(五)擬攜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品種、數量、規格等;(六)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交驗原件)及醫療機構法人代表委托書;(七)申請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並對資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省政務中心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窗口提交申請→資料審查→受理→資料審核→許可決定,核發《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窗口送達。
申報材料
序號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書面申請(對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說明) - -
2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 -
3 醫療機構對疾病情況的證明性文件 - -
4 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醫務人員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復印件(交驗原件) - -
5 擬攜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品種、數量、規格等 - -
6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交驗原件)及醫療機構法人代表委托書; - -
7 申請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並對資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 -
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 5 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