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直接找商家協商解決;
(2)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的幫助;
(3)將該超市投訴舉報至工商或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4)法院起訴該超市,保留好相關證據,投訴舉報該超市,並且向法院起訴該超市。
壹般情況下店家會給予更換,如果食品在有效期內壹般是不給予賠償的,但如果食品變質了,可以向店家要求賠償。 如果商家沒有給妳賠償的話,可以打12315投訴。臨期食品是還沒有過期的食品,首先要確定食品包裝完好,確定商品沒有出現變味、變質。買回後務必在保質期內食用。
在購買乳制品、生鮮制品等保質期本身很短的商品,商品處於臨近保質期時往往會因為存儲條件的影響出現變質的情況。消費者壹旦發現該食品味道、外觀出現異常,就應提高警惕。
國家工商總局《引進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的規定是:保質期在壹年以上,臨近保質期在最後45天,保質期在半年至壹年內,臨近保質期在30最後天,保質期在半年以內,臨近保質期在最後15天,保質期在15天之內,臨近保質期為最後的1-4天,而壹些保質期更短的食品,如新鮮肉類、易腐壞蔬菜,它們的臨近保質期可能只有幾個小時。如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壹)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