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食品安全抽檢經費、風險監測經費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監管、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三)統壹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四)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享機制;
(六)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隊伍;
(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根據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並應當聘請食品安全協管員重點協助做好農村、農村中小學(托幼機構)、城市社區、建築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報告食品安全情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壹)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綜合監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飲具集中消毒等監督管理職責。
質量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食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農業、城市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糧食、鹽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教育、環境保護、旅遊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沒有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做出具體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範和加強本行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媒體溝通聯絡機制。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道食品安全信息,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監督工作。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學生食品安全意識。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專項獎勵資金,鼓勵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查證屬實的人員,應當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