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許經營許可備案提交的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及年檢證明)及復印件。
2.與特許經營相關的商標權、企業標誌、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註冊商標、專利、企業標誌、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已被有關部門受理的,提交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註冊商標、專利等經營資源由他人授權使用的,應當提交許可使用授權書原件及復印件。
3.國家法律法規批準後方可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特許人名稱、聯系人(職位、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地址、郵政編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5.2007年5月1日前從事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需提交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在本市首次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007年5月1日以後從事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需提交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6.市商務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
8.省或直轄市轄區內所有加盟店的分布。
9.特許人的市場計劃。
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11.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登記證明復印件。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13.特許經營手冊目錄(應註明手冊各章節的頁數及總頁數)。
1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方可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15.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書。
二、辦理程序:
1.特許人向市商務局申請備案並提交材料(項目1-6)獲取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系統登錄號和密碼;
2.特許人獲取登錄號和密碼後,登錄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備案材料,向市商務局提供紙質備案材料(7-15);
3、市商務局按照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備案。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在此關系中,被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維護其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的技術秘密、員工培訓等方面的利益;被特許人被允許使用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由特許人擁有或控制,但被特許人擁有或投資相當數量的企業。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以被特許人身份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未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前款規定的特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