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在壹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並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藥僅限在批準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範圍的,參照住院進行結算。
參保報銷方式:
1、城鎮普通居民醫保對象:西安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門診報銷50%,最高報銷限額500元。最高報銷額為14萬,除去起付線外,三級醫院報銷55%,二級75%,壹級及以下85%。
2、少年兒童報銷: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準提高5%執行。
3、城鎮職工醫保對象:城鎮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所繳納的醫保費,部分打入個人賬戶(醫保卡),用於購藥等。住院最高報銷額為40萬元。
4、新農合對象:西安地區農民每人每年最高報銷15萬,其中住院補償最高為13萬元,其余2萬元為門診和慢性病的報銷補償。
5、職工醫保在壹個統計年度內,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依據職工就醫醫院的級別及住院次數設置。將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含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在5萬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個人支付比例統壹調整為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