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膏藥屬於壹類醫療器械,但也有二類醫療器械,是否合法要看銷售膏藥的種類定。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壹)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壹項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擴展資料:
膏藥相關規定
壹、藥材應依法加工、碎、斷,按各該品種項下規定炸枯;質地輕泡不耐油炸的藥材,宜待其他藥材炸至枯黃後加入。
二、炸藥後的油煉至“滴水成珠”,放至壹定溫度後加入紅丹,攪拌使充分混合,噴淋清水。藥膏成坨置清水中浸漬。
三、揮發性藥物、礦物藥及貴重藥應研成細粉,於攤塗前加入,溫度應不超過70℃。
四、膏藥應烏黑光亮、油潤細膩、老嫩適度、攤塗均勻,無紅斑、無飛邊缺口,加溫後能粘貼於皮膚上且不移動。
五、膏藥應密閉,置陰涼處貯藏。
百度百科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