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GMP(2010版):
第九條:質量保證系統應該確保: 藥品的設計與研發 體現本規範的要求第十三條:質量風險管理是在 整個產品生命周期 中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
WHO和歐盟GMP要求:
GMP要包括從臨床試驗用藥品的生產、技術轉移、商業化生產直到產品退市的整個生命周期中。但正如ICH Q10中描述, 制藥質量管理體系可以擴展到藥品生命周期的研發階段 ,盡管這並不是強制的,也應當促進創新以及持續改進,並加強藥品開發與生產管理活動之間的關聯。
2、法規對研發質量體系的要求-ICH Q10
藥企應當計劃和實施 工藝性能和產品質量的監控系統 ,確保維持受控狀態。壹個有效的監控系統能確保工藝的延續性,並提供相應控制,從而確保生產出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並確定需要改進的區域。
工藝性能與產品質量監控系統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的應用
糾正與預防措施體系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的應用
變更管理系統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的應用
工藝性能和產品質量的管理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的應用
藥品開發: 形成的工藝和產品知識以及整個開發過程對工藝和產品的監控能用於建立生產的控制策略。
探究了產品和工藝的變異性。當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整合到反復設計和開發的流程中時,CAPA方法能有所作為。
變更是開發過程的固有部分,並應當形成文件,變更管理流程的形式應與產品開發階段相符。
技術轉移: 工藝放大過程中實行的監控能提供 概念股已性能 的初步指示,使其能成功整合到生產中去。在轉移和工藝放大中獲取的知識有助於進壹步開展控制策略。
CAPA可以作為反饋、前饋和持續改進的有效體系。
變更管理體系應提供技術轉移中工藝調整管理和文件記錄
商業化生產: 應運用良好的工藝性能好產品質量監控體系確保 工藝性能受控 ,並確定改進領域
應運用CAPA,並評估其效果
對於商業化生產,應有正式的變更管理體系。質量部門的監督應確保及性能科學和風險性的評估
產品停產: 壹旦生產終止,如穩定性研究等這類監控手段應得以繼續實行,直到考察工作完成。應根據地方法規要求繼續對已銷售的產品實施適當措施
在產品終止後,應繼續使用CAPA。應考慮到市場中仍存在對產品的影響因素,以及其他可能受到影響的產品
產品終止後的任壹變更均需通過適當的變更管理體系。
3、廣東省藥品註冊研發質量管理指南
第二條:藥品研發機構應當建立 藥品研發註冊質量管理體系 ,該體系應涵蓋影響藥品研發註冊質量的所有要素,包括藥品註冊研發質量的全部活動,確保所研發的藥品符合預定用途和註冊要求,保障藥品研發過程的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藥品研發機構應當建立符合 藥品研發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 ,將藥品研發過程的真實、完整、規範的要求,系統地貫徹到藥品研發和註冊申報中,確保藥品研究數據真實完整和研發過程風險可控。
第十四條:藥品研發機構應 設置專門的研發質量管理部門 ,主要負責藥品研發註冊過程的質量管理,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與研發質量有關的文件。研發質量部門人員不應由其他部門人員兼任。如藥品研發機構規模有限,至少也應指定有資質的人員從事質量管理工作。
4、藥品管理法
第七條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七條從事藥品研制活動,應當遵守 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 、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保證藥品研制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八條開展 藥物非臨床研究 ,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 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 ,保證有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的真實性。
解讀:新版本的藥品管理法明確指出需要嚴格管理藥品研制過程
5、中國-藥品註冊管理規程
第二章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數據,證明藥品的 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 ,並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藥品註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 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 ,以確認 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
第二十二條 藥物臨床前研究 應當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其中安全性評價研究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
第三章
第三十五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 應當在符合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的車間制備,制備過程應當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申請人對臨床試驗用藥物的質量負責。
6、研制現場核查
中國對 壹致性評價 研制現場核查方面,先後出臺的要求文件:
研制現場核查主要是對 藥學研究情況(包括處方與工藝研究、樣品試制、體外評價等) 進行實地確證,對原始記錄進行審查,確認 申報資料真實性、壹致性和數據可靠性 ,以及 研制過程合規性 的過程。
註:國外檢查和跨國企業審計的關註點將從QC實驗室、生產和變更等逐漸向研發領域擴展。
7、研制現場核查的判定原則
(壹) 研究情況及條件 經實地確證,以及對 研究過程中原始記錄、數據 進行審查,未發現真實性問題、且與申報資料壹致的,核查結論判定為“通過”。
(二)發現以下情形之壹的,核查結論判定為“不通過”。1.發現真實性問題;2.存在與申報資料不壹致;3.關鍵研究活動、數據缺少原始記錄導致無法溯源;4.存在嚴重的數據可靠性問題的( 數據可靠性原則 見後壹頁);5.不配合檢查,導致無法繼續進行現場檢查。
數據可靠性原則
可追溯的Attributable:誰什麽時候、獲取的數據或誰執行的活動
清晰的Legible:是否可以辨識數據和所有實驗室記錄
同步的:與操作同步生成/錄入
原始的:第壹手記錄,可以是書面的打印資料、觀察記錄或經核證的副本
可獲得的:在使用期限內,記錄可用與回顧、審計或檢查
長久的,耐受的:在規定的留檔期限內,記錄完好保存,不易刪除,丟棄
壹致的:與實際生成邏輯順序壹致,顯示的記錄人同實際操作者壹致
完整的:無遺漏,包括樣品重新分析相關數據在內的所有數據
準確的:與實際操作相壹致的,無主觀造假或客觀輸入錯誤ACLCOACEAContemporaneousOriginalAccurateCompleteConsistentEnduringAvai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