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向轄區工商所提出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有:經營者的照片、經營者的身份證和經營場所的復印件,即房產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辦理許可證,如經營食品、餐飲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先憑身份證到轄區工商所預核名稱,預核名稱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連同上述材料到轄區工商所辦理許可證。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記。
申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系方式和通信地址。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