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保險報銷比例詳細規定:
(1)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個人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2)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3)壹級醫院和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4)退休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的60%。
異地醫保報銷條件:
1.辦理了異地安置、探親、工作、留學等異地就醫登記手續的參保人員,在異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用現金支付。
2、省級參保人員同意轉往北京、上海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以現金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