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對餐廚垃圾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統壹領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有害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和指導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校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組織編寫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教材和讀物。
業務部門負責指導可回收物料的回收管理;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用地保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政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於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開展公益性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第十條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納入行業自律規範,指導和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十壹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分類投放和收集第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類別分類:
(壹)有害廢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電池等。)、廢熒光燈管(熒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廢膠片、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水果垃圾、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3)可回收材料,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材料、廢紡織品、廢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鋁塑復合包裝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類別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第十三條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誌和顏色。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置且未使用國家標準規定標誌和顏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結合自然更新分批進行改造和更換。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標準。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關於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義務,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並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實行管理責任制,具體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責任,由各單位負責;
(三)車站、機場、碼頭、文化場所、體育場館、公園、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和食品加工場所等生產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