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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地方特色或者傳統工藝生產加工食品以及銷售活動的個體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個體經營者。但是,經營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劃定的場地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統壹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和指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關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工商註冊登記和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建設行政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集中場所的規劃以及相應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風險評估工作,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及其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與服務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與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規範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水、排汙等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引導集中連片經營。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積極引導、自願加入的原則,吸收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經營者加入協會,指導其依法生產經營,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管理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許可制度管理,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管理。實施許可、發放登記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許可證或者登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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