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公司的準入條件。
(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規定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少於 2000 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在2000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從事年售電量60億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1億至2億元人民幣之間的,可從事年售電量30億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超過 2 億元人民幣的,售電量不受限制。
(3)從業人員。有 10 名以上具有電力系統基本技術和經濟專業知識,能勝任電能管理、節能管理和需求側管理等工作,並有 3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至少有 1 名高級職稱和 3 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和電力市場技術支撐體系所需的信息系統及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與市場交易、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的提供。
(五)信用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按照規定要求進行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具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除具備上述準入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總資產的20%。
(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增加不少於20名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其中至少配備2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和5名具有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生產經營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安全培訓,配備安全監管人員。
(六)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械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托有資質的安裝(修、試)隊伍,承擔監管責任。
(七)具有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現場設備和人員,符合調度標準要求。
(八)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和供電服務保障義務。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企業、發電企業、電力施工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申請在工商部門增加經營範圍,並履行準入手續後開展售電業務的公司。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現有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配電網建設運營企業,在履行相應準入手續後,可自願轉為具有配售電業務的售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