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疾病或體檢要求的身體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學或相關教學崗位工作。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病史。2、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準)。包括:(1)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癥、偏執型精神病、復發性情感障礙、未分類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障礙。(註:經過壹年以上系統治療仍未治愈或影響社會功能者)(2)各種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腦血管疾病。(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職業和社會功能受到迷信氣功和巫術影響的人。(4)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精神障礙。藥物、酒精和安眠藥依賴並影響社會功能。(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沖動、精神分裂型人格障礙。(6)某些類型的神經癥。如果職業和社會功能受到頑固性強迫癥和癔癥的影響。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傳染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已治愈者除外)4。患有各種肝炎病毒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的人不宜從事幼兒教育和食品科學工作。(根據北京鮫人[2010]14號文件刪除此文)5 .嚴重的口吃、口齒不清、持續的聲音嘶啞、失聲以及妨礙發音的口腔生理缺陷。6.雙耳聽力小於2m。雙耳聽力小於3米,或壹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壹耳完全聾,不適合教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7.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化學、食品科學相關教學。8.雙眼好眼最佳矯正視力小於4.5(0.3)。9.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得從事化學、生物等教學工作。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10.面部有大面積(3×3 cm)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部(如斜頸、面癱、唇腭裂及其手術後遺癥、壹只眼失明、先天或後天畸形、五官畸形等。).11,步態蹣跚,穿衣後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明顯殘疾,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畸形、畸形、功能障礙。12,脊柱側凸大於4 cm,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 cm,胸廓明顯畸形,主要器官(心、肺、肝、脾、腎、胃腸等。)接受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於170 cm,女性身高低於160 cm,不適合體育教學。13,下肢嚴重血管病變影響站立或行走(手術治愈者除外)。14、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骨關節疾病復發,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並發癥。15、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系統疾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和嚴重器質性疾病或並發癥(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16.特殊教育崗位教師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委認定。17.未納入體檢標準,有其他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疾病或身體缺陷的人員,是否視為體檢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崗位要求,商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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