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維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應當堅持黨管幹部、管人才的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時,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確定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
第七條事業單位制定崗位設置計劃,應當報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崗位公開招聘和競爭招聘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按國家政策安置、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的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制定公開招聘計劃;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候選人資格;
(四)審查和檢查;
(5)體檢;
(六)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有崗位人選需要競爭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制定有競爭力的就業計劃;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任職資格、聘用期限等信息;
(三)審查競爭人員的資格;
(4)評價;
(五)公示本單位擬聘用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壹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首次訂立的聘用合同滿3年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0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審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審不合格的,事業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另有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的,聘用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和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評估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約定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對工作人員進行綜合考核,重點考核工作業績。評估應當聽取委托人的意見和評論。
第二十壹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就業考核。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聘用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和工資、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培訓,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職工或集體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獎勵:
(壹)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業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和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立功和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處分:
(壹)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玩忽職守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揮霍浪費國有資產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或者撤職、開除。
處罰期限為:警告,6個月;記錄,12個月;降級或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壹條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且在處分期間沒有違紀行為。處分期滿後,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書面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要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的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績效、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和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負責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與本人有利害關系;
(二)與他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人事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三條綜合人事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