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獄中發生的壹切醫療費用,均由監獄醫院承擔。這是毫無疑問的。
簡單來說,勞動改造服刑罪犯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
在這裏,我還是要強調壹點:
不要這麽快就認為妳應該被保外就醫。其實監獄保外就醫的審批是很嚴格的。
還有壹點,現階段真正進入監獄勞教,真正達到保外就醫標準的犯人是極少數。
為什麽?
1.警方抓獲嫌疑人後,審訊結束後,派出所會將嫌疑人送到司法醫院進行第壹次身體檢查,並拍照存檔。
第二,在將犯罪嫌疑人送入看守所之前,看守所會對犯罪嫌疑人再次進行全面的身體檢查。
看守所將拒絕接收身體條件不符合看守所羈押條件的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不接收至少犯有下列28種疾病的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犯有甲類傳染病(如繼發性肺結核、重型肝炎、艾滋病、梅毒等嚴重傳染病)。
2.壹名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容易反復發作、容易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4.孕婦或哺乳期婦女。
看守所拒絕收押犯有上述三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人民法院判刑後,成為正式服刑人員。
每個月,看守所都會把犯人送到監獄,監獄也會對看守所送來的已定罪犯人進行全面的健康檢查。
犯人體檢合格後,才允許接受勞動改造。
總之,犯人最後能在監獄裏被強制勞動改造,證明他們都是健康的。
這也表明政府充分保護和尊重罪犯的生命健康權。
直截了當地說:
壹個健康的犯人走進監獄,走出監獄,監獄還是會給妳壹個健康的人。
這也表明:
政府如此重視犯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這也是看守所和監獄沒有獄卒的根本原因。
上面的事情為什麽要講這麽壹長串?
其目的是說:
現在司法制度越來越完善,在監獄裏接受勞動改造的犯人的健康問題就不用擔心了。犯人在監獄裏生活、改造、學習,壹切都有程序。
而且監獄裏真正能參加強制勞動改造的犯人,身體都是比較健康的。
身體不健康的犯人,被公安抓到看守所羈押後,已經被擋了兩次體檢。
簡單來說,不健康的犯人是沒有機會進入監獄進行勞動改造的。
所以,作者以前說過:
不要總想著保外就醫這種好事!那是過去式了!
說白了就是:有的人就是想通過保外就醫出獄逃避服刑!
現在,這條路已經被堵死了,走不通了!
第四,那麽,犯人在監獄裏是怎麽治病的呢?
1,監獄生活半軍事化。
於是,犯人生了個小犯人病!!!首先要向身邊的第壹紀檢幹部匯報。
由管教幹部報上級領導(隊長)批準簽字後,在兩名管教幹部的監督陪同下,在監獄醫療室對犯人進行治療。
2.犯人在獄中病重,但不危及犯人生命安全,犯人必須在當地大醫院接受手術。這意味著有壹個相對較長的申請報告系統。
也就是說,犯人想保外就醫,申請報案是非常麻煩和繁瑣的。
首先,犯人先向身邊負責的管教幹部請示,再由管教幹部向監獄中隊長請示→再由中隊長→營長請示→最後向典獄長請示批準報告。典獄長最後會上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經省監獄管理局同意,監獄還將安排至少4名監獄幹警將患病犯人送往省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治療。
整個流程走下來,犯人到指定醫院接受治療,大概需要兩年時間。
對於刑期在3年以下的犯人,說實話,犯人想出獄治療是不現實的。
但是,必須明白壹點,監獄不是慈善機構。
從監獄釋放接受治療的囚犯由四名監獄警察陪同和監督。囚犯被要求戴上手銬腳鐐到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
如果犯人吃藥打針需要坐起,手還是會被銬在病床的鐵架子上。
犯人在醫院休息時,手和腳分別被銬在病床的鐵床架上。
這個囚犯不值得同情!就因為犯人之前做了惡。
講真:犯人在定點醫院治療,真正受罪的是陪同值班的四名監獄民警。犯人吃飯,喝水,睡覺,四個警察都要跟犯人壹起起落,不能離開犯人的左右。
不言而喻,大家都知道:如果治病的犯人越獄逃跑了,而逃犯在逃跑途中又犯了大案,那麽這四個警察就逃不掉了!警察註定要受到懲罰!更何況警察還要坐牢!
所以,像這種情況,監獄幹警的壓力也很大!我身上的責任真的很重!
3、保外就醫。(幾率很小,所以不太可能。)
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是絕對不可能保外就醫的。
對公眾極度憤怒的犯人,絕對沒有機會保外就醫。
在監獄裏自殘的犯人也將絕對沒有機會出獄就醫。
監獄裏的犯人生病被送來就是這樣!
自由是最寶貴的財富!所以,不要違法!不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