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配套改革方面,以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重點,激發廣大林農“開山致富”的積極性,努力完善林業發展體制。加快培育現代林業市場體系,籌備建立林業要素市場,組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司法鑒定機構,規範林業產權交易和收費行為。完善林權交易市場信息采集和網上發布系統,建立林產品價格和供求信息綜合發布平臺,逐步實現全市林權網上交易。培育區域性、全市性林業行業協會,形成品牌統壹、價格調控、利益協調的機制。開展訂單生產,允許農民直接生產木材,拓寬農民進入市場的渠道。
三是鼓勵有能力的農民、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以個人或合夥投資方式參與林業發展,從事林業建設。我們將實行“誰制造誰擁有,共同制造”和“誰投資誰受益”的政策。
四是征收集體所有林地的,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樹木及附著物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五是個人和單位租賃承包地,新營造的公益林或者商品林達到壹定規模的,允許其依法使用不超過3%的土地建設與綠地相協調的配套設施。
四是允許以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抵押貸款。對貸款到期後無法償還、招拍掛後無法變現的抵押樹木,符合采伐條件的,優先安排采伐指標。
六是對林業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發展木竹加工、森林旅遊、苗木花卉、森林食品等四大特色林業產業項目的貼息貸款。
七是積極支持林業龍頭企業和商品林基地建設,擴大林農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按照“政府支持、林農和林業企業自願”的原則,探索森林火災和病蟲害保險業務,逐步擴大森林保險品種和範圍。所需的保險費將由政府和業主承擔。鼓勵業主和社會資本投資林業項目。支持符合條件的林業企業上市融資,開展民間融資。
為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平臺,構建面向社會的公益性林業要素管理和服務平臺,逐步將林業管理中屬於服務功能、有利於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各類林業生產要素電子化、信息化、公開化、合理化,規劃在各省林區建設林業要素市場,確保各類林業生產要素公平交易和合理流轉。
對承包荒山的林權有爭議,也可以直接找荒山所有者協商。
集體統壹經營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於自留山和責任山的流轉,可以直接和林農協商。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並及時向區林業局申請林權變更登記。在流轉有效期內,荒山造林後,如果列入國家林業生態建設項目計劃(如我市的退耕還林工程等。)或在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中安排,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按國家林業生態工程補助標準給予補助。並可依法享有以下權益:
1.優先發展林下種植、養殖、發展森林旅遊等生產經營權;
2.依法培育間伐林木的權利;
3.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4.其他相關支持和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