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裝修工程、城市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文明施工,是指按照規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現場作業環境,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減少對周圍環境和市容環境衛生影響的施工活動。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城管、環保、公安、國土規劃、水務、園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勘察、施工、監理單位的文明施工責任,為上述單位的文明施工創造條件。在有多個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有效協調文明施工管理。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將文明施工費用納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按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第五條文明施工由施工單位具體負責。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文明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文明施工責任制,明確責任人。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是本工程文明施工的第壹責任人,對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負直接責任。第六條監理單位負責文明施工監理,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審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標準,發現不文明施工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信息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確保勘察作業期間各類管線、設施及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建設單位應當對因建設工程可能損壞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及其他設施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第八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設施的竣工,並將文明施工方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審核後,方可開工建設。第九條建設工程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範圍內組織施工。
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對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城管、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因施工造成施工現場周邊道路、園林等市政基礎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誌,標誌內容應當全面、詳細、準確。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期限和責任單位名稱應當在工地圍擋的醒目位置公示;如影響交通,還應公示交通恢復時間和咨詢投訴電話。超期限、超範圍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管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198號令)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壹條施工現場辦公區、工作區和生活區應當合理規劃,分別設置。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出入口,並關閉大門。施工現場的出入口、道路和材料存放場地應硬化,並能滿足重型車輛的通行要求。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應當設置固定圍擋,並提倡使用新型環保材料。圍欄應定期檢查、清潔和刷新,以確保其牢固、整潔和美觀。
主幹道和景觀道路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等周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4米;施工現場的其他路段,圍擋高度應不低於2米。在地塊施工區域,各施工單元之間應設置高度不低於1.8m的圍擋。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原則上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統壹設置。特殊情況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根據工程進度分段設置。施工時間小於1個月的,可采取臨時圍擋,但應采取措施保證施工現場的汙水、泥土不外溢,不汙染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