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對於依賴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不能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文件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向外國第壹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向外國第壹次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之日起6個月內在中國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其在中國第壹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予以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自申請日起3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在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在申請日以前提交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在外國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時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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