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準入內的疾病包括:
1,精神病;
2.急性傳染病;
3、可能導致危及生命或生活不能自理。但需要註意的是,對犯罪情節嚴重、不收監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人,應當收監,即使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導致生命危險或者危及生命。此外,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將不會被拘留。
看守所羈押犯人的程序怎麽走;
1.訊問被拘留人,填寫被拘留人登記表;
2、人身檢查,女犯必須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檢查過程中必須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
3.男女和少年犯分開關押;
4.如有單獨禁閉的需要,經領導批準後方可實施。
5.拍壹張半身照,放入檔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上是看守所羈押犯人的程序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看守所在押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被羈押的;罪大惡極不拘留,對社會有危險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