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在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組織和監督所屬業務部門貫徹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獨立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業務的保密制度。第四條公開事項會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特定範圍(以下簡稱保密範圍):
(a)危及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二)影響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三)在對外活動中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利益的;
(四)影響國家領導人和外國政要安全的;
(五)危害國家重要安全工作的;
(六)降低或者廢止保護國家秘密措施的可行性;
(七)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八)使國家機關的行政職權失去保障。第五條保密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修訂程序按照保密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定期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落實各項保密措施,使工作人員了解保密範圍和與工作有關的各項保密制度。第二章涉密信息的確定、變更和解密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受上級機關和有關保密部門對涉密信息的確定、變更和解密的指導和監督。第八條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範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第九條密級確定後,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單位發現不符合保密範圍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部門發現不符合保密範圍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單位予以糾正。第十條不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絕密級由國家保密部門確定;
(二)保密等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其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三)密級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或者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其他機關可以在其業務主管範圍內行使前款規定的密級確定權。第十壹條對不明確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產生機關或者單位沒有相應的權利確定密級的,應當及時擬定密級,並在擬定密級後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密級:
(壹)主管業務的事項,應當逐級上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授權的上級機關,確定該事項的密級;
(二)其他事項,逐級上報有權確定該事項保密級別的保密部門。
受理申請的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答復。第十二條保密工作部門和其他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行使密級確定權的機關,應當向規定保密範圍的部門報告其行使密級確定權的情況。第十三條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標明;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由提出申請的機關或者單位標註密級。
不屬於國家秘密的,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或者單位負責通知接觸範圍內的人員。第十四條國家秘密的密級,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根據下列情況之壹及時變更:
(壹)事項公開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接觸範圍需要較大改變的。
在緊急情況下,上級機關可以直接改變密級。第十五條國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內,根據情況變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解密:
(壹)該事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2)從整體來看公開後對國家更有利。
緊急情況下,可由上級部門直接解密。第十六條對於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部門要求繼續保密的事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解密。第十七條機關單位確定密級、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報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工作量較大的機關、單位,經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或指定負責人員批準,可由主管領導授權辦理審核工作。
前款規定的實施情況應當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