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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異常的乙肝攜帶者可以考小學教師嗎?

教師體檢壹般按照《公務員體檢暫行規定》執行,其中有壹條明確指出乙肝患者體檢不合格。可以參考《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嗎?以及《關於修改公務員錄用體檢中“乙肝”內容的解釋》第壹條和規定

規則壹。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不需要手術或手術治愈的先天性心臟病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排除心臟病合理改變,合格:

(壹)心臟聽診生理性雜音;

(2)每分鐘前收縮少於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嚴格控制);

(3)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0次;

(4)心電圖異常的其他情況。

規則二。血壓在以下範圍,合格:

收縮壓90 mmHg-140 mmHg(12.00-18.66 kPa);

舒張壓60 mmhg-90 mmhg(8.00-12.00 kPa)。

規則三。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男性血紅蛋白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肺結核不合格。但以下條件是合格的:

(壹)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後穩定期為65438±0年;

(2)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結核等。,臨床治愈後2年未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

第五條?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癥狀者為合格;胃大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癥者為合格。

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經檢查排除肝炎,乙肝病原體攜帶者合格。

第八條?各種惡性腫瘤、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亢治愈後1年無癥狀體征者為合格。

第十壹條?有癲癇、精神病、癔病、夜間夢遊、嚴重神經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明顯記憶力減退等)病史者。),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不合格。

第十二條?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晚期血吸蟲病和晚期絲蟲病伴有橡膠腫或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顱骨缺損、顱內異物、腦畸形、創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15條嚴重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膽石癥或尿路結石伴梗阻不合格。

第十八條?淋病、梅毒、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力損害的眼病者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雙耳都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的情況下,3米內雙耳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壹條?其他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嚴重疾病不合格。

關於修訂《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務員局、衛生廳(局)、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人事(幹部)部門:

根據國務院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壹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HBsAg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益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0]12號)。根據文件規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經檢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原體攜帶者合格。”修改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改《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三條、第七條中“關於肝炎”的內容(見附件)。

三、《公務員體檢手冊(試行)》第二章“體檢項目及操作程序”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分級:ⅰ度,放大看不見但可觸及者;二度,可見腫脹,但也可觸及但不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三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修改為“甲狀腺腫分級:I度,看不見但摸得著;ⅱ度,腫脹可見,可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內;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

四、將《公務員體檢手冊(試行)》第二章體檢項目和操作規程中6.3.3第八行修改為“血清ALT高於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

5.將《公務員體檢手冊(試行)》第二章體檢項目和操作程序第7.2 (3)條修改為“暫無結論:壹般需要進壹步檢查”,壹般指需要復檢或進壹步檢查。

不及物動詞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第三條第四節(1.1.6)中的“偶發性良性早搏”修改為“偶發性良性早搏”。

七。將1.1.6《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第四(20)五行中的“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征”修改為“預激綜合征”。

八。將第三章《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實施細則(試行)》中的10.3.3“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閾值(IFG)修改為5.7-6.9mmol/L”修改為“手冊”。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手冊(試行)》,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門

2010年3月8日

附件:

《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三條第七條“關於肝炎”的修改

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條款的解釋

肝臟和人體其他部位壹樣,也可因各種原因出現炎癥、腫脹、疼痛和肝細胞壞死,表現為肝臟生化檢查中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水平顯著升高。肝炎的病因很多,臨床上最常見的是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還有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等多種類型。肝炎對人體健康危害極大,尤其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為法定乙類傳染病,後期可能發展為肝硬化。所以,各種肝炎患者,無論是急慢性,壹經確診,都被判定為不合格。

7.1.1?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具有傳染性強、流行區域廣、發病率高等特點。主要臨床表現為乏力、食欲不振、惡心、嘔吐、肝區疼痛、肝區腫大和肝細胞損害,部分患者可出現黃疸和發熱。根據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為許多類型。目前國際上公認的病毒性肝炎類型有甲、乙、丙、丁、戊五種,其中甲肝、戊肝多為急性,屬於自限性疾病。經過治療,大部分患者在3 ~ 6個月內恢復,壹般不會轉為慢性肝炎。乙型、丙型、丁型肝炎易發展為慢性疾病,少數可發展為肝炎後肝硬化,少數表現為嚴重病程。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與原發性肝細胞癌的發生密切相關。

7.1.2?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遺傳性代謝性肝病、原因不明的慢性肝炎等。,簡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長期大量飲酒造成的肝臟損害。除了酒精本身會直接損傷肝細胞外,酒精的代謝產物乙醛對肝細胞也有明顯的毒性作用,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進而纖維化,嚴重時肝炎反復發作可導致肝硬化。臨床上將酒精性肝炎分為三個階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可以單獨存在,也可以同時存在。

2)藥物性肝炎:肝臟是藥物濃縮、轉化和代謝的重要器官,大部分藥物在肝臟通過生物轉化被消除。但臨床上有些藥物會損傷肝細胞,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導致急性或慢性藥物性肝炎,如異煙肼、利福平、磺胺類藥物等。藥物性肝細胞損傷可分為兩類。壹種是劑量依賴性損傷,即藥物只有達到壹定的高劑量才會引起肝細胞損傷,如酒精性肝炎。另壹種是過敏性藥物中毒,即個體會對某些藥物產生強烈的過敏反應。壹旦服用這些藥物(無論劑量大小),都會造成肝細胞損傷。這些患者大多伴有其他相關的過敏表現,如急性蕁麻疹和血液中的嗜酸性粒細胞增多。

3)自身免疫性肝炎:該病主要見於中青年女性,起病多隱匿或緩慢,臨床表現與慢性乙肝相似..輕度癥狀不明顯,僅出現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嚴重者可出現乏力、黃疸、皮膚瘙癢等癥狀,後期常發展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統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狀腺炎、潰瘍性結腸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各種相關原發病引起的肝細胞的繼發性損害,如心血管疾病引起的心力衰竭,靜脈血不能回流心臟而滯留肝臟,導致肝臟充血腫脹,肝細胞變性壞死,肝臟生化檢查異常。

5)遺傳性代謝性肝病:指遺傳性代謝紊亂引起的壹組疾病。其共同特點是具有某種代謝紊亂,病變同時累及肝臟等器官組織。因此,臨床表現除了肝腫大和肝功能損害外,還伴有相應的癥狀、體征和受損器官組織的實驗室檢查異常。例如肝豆狀核變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積病和肝澱粉樣變性。

6)原因不明的慢性肝炎:不是肝炎的特定類型,僅指壹些病因和病史不明的肝炎。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這些疾病會找出具體的病因,逐漸減少。據估計,這種肝炎大約有四分之壹是由病毒引起的。

7.2?診斷要點

1,肝臟檢查:

1)常規檢測ALT和AST,這兩種酶在肝炎潛伏期和發病初期可升高,有助於早期診斷。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聲像圖常表現為彌漫性肝病,但藥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及各種代謝性疾病引起的肝病也可表現為彌漫性改變,在聲像圖上難以區分。所以需要結合臨床和其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

彌漫性肝病的超聲表現:急性期表現為肝腫大,肝實質低回聲,光點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現膽道系統改變,膽囊壁增厚,粘膜水腫,回聲低。持續性病例肝臟增大,肝臟回聲增強,不均勻,光點粗大,可伴有脾臟增大或/和門靜脈管徑增寬。

2.標準:

1)血清ALT或AST升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即超過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升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的2倍,但b超影像顯示為彌漫性肝病(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為壹種選擇性體檢,受檢者的流行病學資料、臨床癥狀和病原學資料往往不可靠,體征壹般不明顯。因此,應主要根據肝臟生化和腹部b超檢查來診斷或排除肝炎。

7.3?需要註意的事項

7.3.1?在所有肝炎檢測項目中,乙肝檢測是不允許的。

7.3.2?公務員體檢中的肝生化檢查是指ALT和AST。若檢測值略有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的2倍),其他檢測結果正常,則可直接作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7.3.3?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因診斷和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要根據標準做出是否合格的結論,肝臟穿刺的有創病理診斷方法不適合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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