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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章的用戶所有權?

目前網絡作品的所有權等相關權利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有些還不是很健全有效。

第三章網絡侵權法

侵權是網絡空間最常見的違法行為。

第壹節侵犯網絡傳播自由

在網絡個人通信自由問題上,壹向以崇尚自由著稱的美國人再次否定了聯邦法律。美國的通信規則法案(CDA)作為1996的電信法案的壹部分,之前已經提到過。該法第223條禁止人們通過互聯網向未成年人發布淫穢材料或“明顯具有攻擊性”的材料;違反這條法律的人將被罰款和監禁兩年。在大多數人看來,國會通過這項法律的目標是公正和重要的。然而,該法律生效僅幾分鐘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就向費城聯邦法院提交了訴狀,指控CD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原告質疑該條款的(a)(1)B、(2)和(d)(1)和(2)。1996年7月,費城聯邦法院三名法官組成的法庭推翻了受到質疑的CDA條款,認為該法律違憲。被告不服,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壹個驚人的歷史性判決,推翻了限制淫穢圖片和文字上網的傳播行為法律法規。考慮到互聯網應該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做出了這壹判決,裁定CDA的所有主要條款都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這意味著政府對互聯網內容的審查是非法的,這意味著根據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成千上萬的互聯網用戶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充分保護。

在個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保護方面,盡管電子郵件在理論上不是壹種非常安全的通信方式,並且郵件在傳輸過程中可能被篡改,但人們仍然傾向於信任由個人密碼加密保護的郵件。這裏最常見的侵權是所謂的“黑客”的入侵,他們改變郵件的內容,然後發送給收件人,這樣收件人看到的就不是真正的發件人發送的內容。正常情況下,被侵權者很難找到並追蹤“黑客”,更不用說抓住了它。還有壹種情況是ISP非法轉移或關閉客戶的郵件,導致客戶郵件丟失,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泄露,這其實和私自開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沒有區別。只是目前各國刑法還沒有正式承認電子郵件的法律地位。但從長遠來看,電子郵件取代大多數傳真和普通紙質信件是不可避免的。從法律上確認電子郵件的地位,會使法律更加完善。在中國的法院,近兩年已經審理了幾起關於網絡侵權的案件。其中壹個發生在北京大學的兩個共用壹個郵箱的學生之間。他們用這個郵箱申請美國大學的獎學金,其中壹個人以另壹個人的名義給美國大學發郵件,直接導致了被冒名的原告留學計劃的失敗。庭審中,被告始終不承認冒名頂替的行為,法庭和原告都沒有充分的證據,但在法庭下,被告承認了過錯。這起侵權案在國內首次以訴訟方式解決,在當時引起了全國的關註。中國的新華社和美國的自由之聲(VOA)對此進行了詳細報道,但對於司法實踐卻沒有成功的經驗。

另壹個常見的現象是垃圾郵件,即郵箱裏塞滿了很多與我無關的內容。垃圾郵件的壹個嚴重後果就是引爆郵箱,使其無法正常使用。因為郵箱是預先設置好的磁盤空間的壹部分(壹般是壹兩兆),壹旦郵件總量超過這個容量,郵箱就很難工作了。在網上發送大量垃圾信件很容易破壞壹個人的郵箱。如果使用某種軟件或方法,可以按照設定的時間和內容對目標進行連續攻擊。壹旦目標因為過載而癱瘓,真正有價值的內容也就失去了。采用過濾的方式比較安全,就是設置接受什麽樣的人或者什麽樣的內容,但是其他有價值的內容也會被扼殺在郵箱之外。此外,大量的垃圾郵件浪費了以自費為特征的網絡用戶的金錢和時間,造成了網絡系統的緊張。解決辦法是采取措施對付垃圾郵件發送者。在郵件廣告中,個人用戶可以以發布者侵犯了隱私權為由,起訴發布者停止侵權。在傳真廣告中,壹些國家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控制濫用他人傳真紙的傳真傳輸。在網絡廣告中,雖然這種救濟方式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由於網絡龐大,要找到真正的廣告發布者並不容易。因此,盡管網民壹再抱怨,但很難采取切實措施。

令人振奮的是,美國法院最近對被稱為“垃圾郵件之王”的華萊士及其公司進行了制裁,它拉開了電子郵件管理的序幕。華萊士是壹家推廣公司的老板,他主持開發電子郵件快速發送軟件,向許多ISP用戶分發商業郵件,有時還盜用ISP的名字(只是通過更改回郵地址),引起用戶投訴。Bigfoot Partners Ltd和EarthLink NetworkInc分別在紐約聯邦法院和加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對他提起訴訟。5個月後,紐約聯邦法院做出裁決,要求華萊士從他的網絡中刪除大腳公司及其客戶的電子郵件。如果華萊士或其代理人向大腳公司的用戶分發垃圾郵件,或者以該公司的名義發送此類郵件,華萊士或其代理人將每天支付1萬美元的罰款;洛杉磯縣高等法院裁定,根據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領地的法律,禁止華萊士向陸地連接公司的用戶發送任何垃圾郵件。華萊士向受傷的用戶書面道歉,並承諾如果他再次這樣做,將被罰款壹百萬美元。法院認為,互聯網公司的網絡可以視為公司的領地。因此,華萊士向公司用戶分發垃圾郵件,無異於非法入侵公司領土。但是在整個加州,對於電子郵件是否應該被管理仍然有很多爭議。從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立場出發,反對立法的壹方認為發送電子郵件與公民言論自由屬於同壹範疇。有人願意接收這樣的廣告,消費者有選擇的自由,但大多數人贊成限制垃圾廣告。

65438年6月+0997年7月之前,美國內華達州率先對電子郵件進行立法,對非法發送電子郵件進行監管;1997年春天,康涅狄格州通過了消費者隱私法案,限制通過電子郵件發布廣告,但聲勢並不大。這次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確認了垃圾郵件的性質,相信對垃圾郵件進行立法的州會越來越多。華盛頓州是其中之壹。華盛頓州的法案將於90天後生效,該法案規定,發送大量電子郵件的人不得隱藏發送地址、隱瞞傳輸路徑,也不得在電子郵件的主題項目中提供誤導性信息,如鼓吹富裕計劃、治療偏方或露骨的色情內容。新法律禁止從華盛頓州的計算機發送欺騙性的“標題”電子郵件,還禁止向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收件人是該州居民的發件人發送此類電子郵件。寄件人必須確定收件人是否住在華盛頓州。至於懲罰措施,該法案規定,收到此類郵件的個人可以為每封違反該法案的郵件索賠最高500美元,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可以為每封郵件索賠最高65,438美元+0,000美元。這部法律最致命的弱點是,它沒有說明由誰來執行,如何執行。

在新聞組(新聞組)的討論中,重復發布某條消息(垃圾郵件)和類似抽獎鏈的信件(郵政抽獎鏈信件,賺錢快),在討論組發送大量大二進制編碼的消息以及其他違反正常新聞組章程的行為,都是違反網絡傳播秩序的行為。這些行為給網絡用戶造成了不必要的負擔和麻煩。畢竟,新聞組需要所有用戶的合作,以及這種通訊工具,其中用戶支付自己的費用(通訊費、存儲費等。),如果經常牽扯到那些違反正常傳播秩序的人,無疑會失去應有的作用。目前,處理這些行為所采取的方法幾乎都是在道德領域。通常的做法是,先勸說演員們收斂,當所有的勸說和教育都失敗後,宣布新聞組“UDP”(新聞組死刑)。

第二節網絡誹謗和隱私

互聯網作為壹種媒介,其覆蓋的廣泛性和傳播的及時性是其他任何媒介都無法比擬的,而恰恰是這壹點被壹些人使用不當。很容易在網上發表誹謗中傷的言論,“效果”驚人。1997年夏天,網上發生了壹件“中國毒島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國內反病毒軟件專家王江民在其軟件K300中加入了壹個名為“邏輯炸彈”的反盜版程序。任何使用這個盜版軟件的人都會被鎖定,無法正常使用。必須要求姜敏承認錯誤,並承諾今後不再使用盜版軟件來打開邏輯鎖。壹些國內軟件廠商在BBS上匿名攻擊王江民的做法,並免費分發破解邏輯鎖的程序。先不說姜敏公司私自添加這個電腦程序是否違法(雖然公安部門處罰了姜敏公司,但這並不代表姜敏違法,事實上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都認為這是正當的自衛行為),單說誹謗罪就足以說明BBS在網絡上的威力。此後不久,公安部發布了管理互聯網BBS的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必須負責管理其公告欄。

澳大利亞判例法中也有類似案例。在1994,西澳大學的林多斯博士訴某網絡用戶壹案中,該用戶在新聞組上發表了貶低其學術能力的言論。原告林多斯以被告誹謗罪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林多斯勝訴。案例說明,任何發布在網絡上的信息,哪怕只是被少數人傳播,也有可能被無數人看到。壹旦對討論對象不利,可能會被控誹謗罪,發布者可能要承擔壹定責任。

網絡聊天室和新聞組在交流方式上是相似的。在這麽開放的空間裏暢所欲言,如果涉及到別人的隱私,無異於在公共場所揭人瘡疤;在聊天室裏胡說八道是不可避免的,這違反了網絡禮儀,而且往往涉及誹謗。

在網絡誹謗中,由於原告很難直接找到誹謗人,所以大多直接起訴網絡服務商。紐約高等法院5月的案件,1995就是典型。本案中,提供在線服務的美國第三大ISP Prodigy Service Company因在系統公告欄上發布了指控某證券公司(Oakmont)欺詐的消息,而被指控犯有誹謗罪和玩忽職守罪。原因是網絡提供商對其公告欄上的信息進行了編輯和控制。法院裁定Prodigy Service未能正確履行其監管職責,並對其用戶發送的信息負責。

第三節ISP責任和廣告法

合理規範ISP的責任,不僅有助於ISP自身的發展和信息產業的繁榮,還能對ISP用戶的違法行為起到防範作用。

ISP的潛在責任大多是由誹謗和侵犯版權引起的。ISP是否承擔誹謗罪的責任,主要看其是否對公告牌上的內容進行控制或監管。如果它試圖監督或控制公告欄上的內容或試圖控制上傳的信息,它可能要承擔誹謗責任,因為它是上傳信息的發布者;如果不是,只是作為發布者,不承擔誹謗責任。

在Cubby,Inc .訴CompuServe Inc .壹案中,CompuServe被裁定不對其獨立用戶在互聯網上發布誹謗性言論負責。法院認為,CompuServe本質上是壹個電子圖書館,通過向用戶收費來盈利。它有大量的收藏和出版物。像公共圖書館壹樣,Compuserve不能編輯和控制出版物的內容。要求它審查每壹個可能誹謗的內容,就像要求經銷商壹樣,是不現實的。

但在另壹個案例中,斯特拉頓奧克蒙特公司訴神童服務公司,就是上壹節提到的案例。法院認為,Prodigy公司在其廣告中稱其為面向家庭的網絡公司,其擁有良好的保護系統和軟件,可以授權信息發布者使用或刪除公告欄上的內容,因為其試圖控制公告欄上的內容,因此其與發布者壹樣,應承擔發布誹謗性言論的責任。

ISP的另壹個潛在責任是侵犯版權。在Playboy Enterprise,Inc .訴Frena壹案中,Playboy起訴壹家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原因是這家公司的壹名用戶未經許可將壹張帶有Playboy版權的照片上傳至互聯網。雖然並不知道這張照片是他人的版權,但法院判決網絡服務提供商對其傳播和未經授權的復制負有直接責任。

由此看來,美國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的責任是很重的。在我國,雖然沒有反映ISP責任的現實先例,但相關法律法規對ISP的責任是壹樣的。中國公用多媒體通信網(169,與CHINANET不同)是中國郵電總局(中國電信)在全國公用電信網的基礎上建立並壟斷的,是中國規模最大、最具競爭力的服務提供商。我國原郵電部(現信息產業部)於9月1997頒布並於2月10日生效,首次以法律形式界定了接入服務提供商(ISP)和信息源提供商的概念。法律規定,信息源提供者應當對其向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同時,網絡運營商和接入服務商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誹謗和侵犯他人隱私方面,ISP的責任也是涉及最多的。根據德國適用的壹般法律,德國的多媒體法首先規定ISP應對其制作的內容負責;其次,如果ISP知道他人制作的信息的內容,能夠采取技術措施避免其被使用,並且能夠合理預見其應當被避免,那麽ISP就應當對其制作的、由他提供給用戶的信息負責,也就是說,ISP應當與信息制作者共同承擔責任。在“合理性”問題上,德國采用類似英美法的衡平法來判斷合理性。此外,法律還規定,ISP不僅僅對接受其服務的第三方的信息負責。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承擔者是信息的生產者,也是向相關網絡發送信息的壹方。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這部法律制定了與之前不同的保護法令。由於現代網絡先進的通信和信息技術,人們可以很容易地獲得他們關心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個人數據對於人壽保險公司、銀行、零售商和許多其他機構來說至關重要。雖然多媒體法沒有頒布保護個人數據的特別規定,但在使用數據保護的壹般規定中有所涉及。例如,ISP應通過適當的系統技術和結構設計來防止他人收集個人數據。用戶的個人數據只能在用戶同意或法律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最典型的就是網上結算。各種網絡服務,包括網上存款和網上支付,應該允許用戶使用匿名或假名。

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國務院1年2月發布、1997年5月20日修訂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1998年3月16日頒布實施)對接入單位(ISP)的影響較大。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接入單位應當服從互聯單位(指中國公眾計算機互聯網、中國金橋信息網、中國教育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技網等四網——作者註)和上級接入單位的管理;與下級接入單位簽訂協議,與用戶簽訂用戶代碼”,做到分級管理、分級檢查,確保網絡最終用戶即用戶遵守《辦法》第十八條“未經授權不得進入未經授權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上散布惡意信息或以他人名義發送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從事其他侵害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二十條“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傳播妨害社會安全和淫穢色情的有害信息;如發現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其擴散。”

鑒於ISP的責任,ISP在與其用戶和客戶溝通時應註意防範這些風險。最好的辦法是與用戶或客戶簽訂書面協議,聲明用戶應該知道ISP不控制或管理他們的內容;用戶應該知道他們的內容正在進入公共領域;用戶應確保他們對上傳的內容擁有完全的權利;ISP不負責決定上傳的內容是否受到保護或被其他用戶使用。此外,ISP還應與用戶簽訂賠償條款,賠償第三方責任(包括不當使用、發布、分發、演示受保護內容等)的損失。)訴訟引起的。雖然這樣不太安全,但是可以把妳的責任降到最低。

各國對網絡廣告的管理幾乎是空白。網絡信息傳播的特點使得人們很難識別它是廣告還是壹般信息。但不容忽視的是,網絡廣告越來越火,網絡廣告收入年增長率在100%以上。著名搜索網站雅虎1997的廣告收入超過5400萬美元。國內網絡服務商瀛海威通信的廣告收入也占其業務收入的很大壹部分。但是,瀛海威不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的廣告服務商,那麽其廣告收入是否因為超出經營範圍而成為違法?壹方面,我國《廣告法》沒有具體規定互聯網也是廣告的載體,只是規定了“以及其他壹切媒體”(這種純粹的立法技術問題,對執法意義不大);另壹方面,如果網絡廣告的合法性得到認可,那麽網絡服務提供者將受到廣告法的約束,而廣告法也有地域性的限制。如何規範網絡廣告秩序仍是壹個問題。壹家美國保險公司因在網上銷售其人壽保險差點被壹名英國客戶起訴,因為這種銷售行為在英國是非法的。為了避免其在英國的業務因漫長而糾纏不清的訴訟而受損,該保險公司明智地關閉了其在英國的網站,僅向北美用戶開放。

互聯網廣告管理的另壹種手段是通過向廣告客戶提供專門的軟件或者通過軟件快速向他們發送大量的電子郵件來達到促進銷售的商業目的。這個軟件可以壹次發送成千上萬封電子郵件。該軟件通過在網絡上搜索電子郵件地址,並從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處獲取ISP用戶的信息,自動向網絡用戶發送商業信息。這種廣告經營行為也是傳統廣告法所不涉及的。但因為是讓接收方付費的消息,所以遭到了大部分網民的反對。本章開頭已經介紹了美國壹些州通過立法限制或禁止此類廣告的法律和判例。現在臺灣省已經有人開始對這類軟件進行本地化了。把垃圾郵件移植到華人世界,大概不會持續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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