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哪些人不能申請公租房?
1.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如下:
(1)申請人未滿18周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不在本地居住或在本地無穩定工作,無能力支付房租的;
(3)當地戶籍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高於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4)已享受房改、經濟適用房、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5)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近兩年有房屋銷售記錄。
2.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如何申請公租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程序如下:
1,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
2.提交申請材料;
3、審查材料,如果符合申請條件,予以公告;
4、公示無異議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