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根據民政部的通知, 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加快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121號)和《吉林省關於建立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吉衛發〔2003〕59號)、《關於吉林省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姬敏發〔2004〕63號),結合我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實際 1.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依托,以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為目標,堅持國家補助、政府資助、社會捐助和群眾互助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籌集醫療救助資金,建立個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民政部門審批、財政專戶直接支付、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制度,妥善解決農村貧困人口、五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的看病難問題。二、救助對象(壹)農村五保供養證分散供養老人和集中供養老人、農村孤兒。(二)因自然災害、疾病、殘疾等原因造成的農村貧困,無自救能力,持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三)持有相關證件的重點優撫對象,包括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農村退役士兵;7至10殘疾軍人和殘疾民兵及在鄉農民工;定期領取撫恤金的烈士、烈士和病故軍人的家屬;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享受定期生活補助。(四)貧困農村見義勇為人員和傷殘人員。(五)持有農村低保、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且無力承擔生育費用的貧困孕婦。(六)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只有患有下列重大疾病之壹,在定點醫療單位治療且醫療費用達到起付線以上的貧困人口,才能享受醫療救助:1。癌癥(所有系統的惡性疾病);2.腎衰竭(尿毒癥);3.心臟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風濕性心臟病、三級以上心肌病等中樞功能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4.腦出血、腦血栓後遺癥(基本喪失勞動能力);5.嚴重肝病(晚期肝硬化、肝腹水);6.糖尿病並發癥(ⅲ型或以上);7.類風濕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8.其他嚴重疾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救助:打架鬥毆、交通事故、服毒自殺、酒精中毒、器官移植、自購藥品等不符合大病醫療救助範圍的相關醫療費用,以及新農合規定不能核銷的醫療費用和其他費用,由患者自行承擔。三。資金籌集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在財政局設立獨立的農村醫療大病救助基金賬戶。農村醫療大病救助基金是用於農村貧困家庭大病救助的專項資金。資金籌集的主要渠道有:1。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按農業人口每人每年1元核定部分);2 .社會各界捐贈用於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的資金;3.農村醫療大病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4.上級撥付的大病救助資金。四。救助措施(1)對符合救助標準的受助人員,經新農合經辦機構報銷並領取二次補助後,個人仍無力承擔部分醫療費用的,從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基金中給予壹定補助,起付線2000元,起付線以上部分,方可享受醫療救助,救助金額在500-2000元之間。救助對象壹年內多次患病的醫療費用可累計計算,但最高不超過每人每年5000元。(2)未參加新農合的農村貧困家庭因大病需要醫療救助的,起付線為2000元,救助金額在500-2000元之間。救助對象壹年內多次患病的醫療費用可累計計算,但最高不超過每人每年5000元。(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貧困孕婦,無力承擔住院分娩費用的,按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難產患者,按500元標準給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出具計生部門的相關證明。(四)對死亡的艾滋病患者給予每人4000元的壹次性醫療補償。(五)特殊情況的報銷條件和標準,經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小組辦公室集體研究決定,可適當放寬。(六)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由民政辦公室出具治療證明,定點醫院負責救治,其醫療費用從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五、救助程序(壹)個人申請。救助對象出院後15日內,參加新農合的農民持相關證件、定點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醫療費用明細、農村貧困家庭疾病證明壹式兩份向村委會申請醫療救助。(二)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收到救助對象申請後,應在5日內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救助對象的申請進行審核,並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和貧困程度提出具體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後報鎮政府審核。(三)鎮政府審核。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代表會議評議的基礎上,在5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出救助意見,報市民政局批準;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要明確告知理由。不及物動詞定點醫療我鎮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堅持就近方便的原則。確保我冷靜下來。醫療單位是鎮衛生院。衛生院要懸掛全市統壹制作的“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定點醫療單位”牌子,為救助對象設立門診和病房,方便就醫。鎮衛生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醫療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減免政策。救助對象出院時,衛生院要建立規範的救助對象醫療檔案和病歷,如實填寫農村貧困家庭疾病證明表,註明救助對象的大病種類,並附醫療費用明細,以便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七、組織實施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由鎮政府統壹領導,民政辦公室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民政辦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完善組織結構,搞好調查研究,摸清底數,嚴格控制,確保有限的資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政府民政辦公室要加強對醫院的監督管理,完善和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提供優質服務。八。附則本辦法自2006年7月6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保障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基本生活的專項資金,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物價補貼、節日補貼等臨時性或壹次性生活補助資金。第十二條城鄉低保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在經辦金融機構為低收入家庭設立專門賬戶,經辦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收入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實行涉農資金“壹卡通(折)通”的地方,農村低保資金應納入“壹卡通(折)通”,統壹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