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第十九條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請求公安、交通、海關等部門為核心密碼、常用密碼相關的物品和人員提供免檢等便利,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密碼管理部門和密碼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監督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安全審查。
第二十壹條國家鼓勵商用密碼技術的研究開發、學術交流、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商用密碼市場體系,鼓勵和促進商用密碼產業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非歧視原則,依法平等對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商用密碼科研、生產、銷售、服務、進出口單位(以下簡稱商用密碼從業單位)。國家鼓勵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的商業密碼技術合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商用密碼技術。
商用密碼的科研、生產、銷售、服務和進出口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