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經辦人到銀行服務網點歸集、購買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單位XXX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及現金(轉賬)支票申請書》,並加蓋預留印鑒。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在管理中心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請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營業廳或區縣分中心管理部櫃臺辦理。
3.職工按照規定攜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區縣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XXX員工信息合格後,工作人員為員工審核公積金提取,打印受理回執交員工確認,並將受理回執復印件1份及證明材料原件交給員工;
5、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前提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壹,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向所在單位咨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2、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3.退休了;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重度殘疾,屬於常見情形之壹,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國定居或港澳臺定居;
6、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7.租住房屋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15%;
8、農民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9.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0,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
1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壹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2.職工或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生意外,或發生重傷事故,家庭生活困難的;
13、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