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發布本通告。第二條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預防和控制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典防治工作,建立強有力的領導體制,統壹指揮,統籌協調,明確責任,狠抓落實。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協調各級各類醫療、疾病控制機構,做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控制機構必須加強疫情監測,並按規定及時報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必須隨時準確掌握本單位的疫情,並及時向當地疾病控制機構報告。任何單位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醫療、疾病控制機構必須對從事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醫護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和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有關人員受到感染。第六條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必須設立專門的發熱門診和隔離病房,並按規定立即對疑似病例進行隔離觀察,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管理,積極治療;對臨床確診病例,按規定需要轉送治療的,必須及時在專用救護車輛護送下到定點醫院治療,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接收疑似病例。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醫療、疾病控制機構有關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詢問、檢查、調查和預防控制措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經費,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未列入今年預算的,從預備費中解決。非典防治基金用於購買醫療設備、藥品儲備、衛生防疫、對困難患者的醫療救助和對相關醫護人員的補助。第九條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必須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非典防治工作。第十條民航、鐵路、公路、公交、客運等交通工具和相關場所,以及商店、賓館、酒店、寫字樓、建築工地、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應急預案,加強消毒和通風措施,機場、車站等交通工具單位應當設立留驗室,密切監測,防止疫情發生和擴散。第十壹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各項防控工作,防止非典型肺炎傳入學校和幼兒園。第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積極協助衛生部門和醫療、疾病控制機構實施依法采取的強制隔離措施。對幹擾正常醫療秩序,幹擾有關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借機造謠惑眾,影響社會秩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從快處理,確保非典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藥品監督管理、動植物檢疫、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文化、旅遊等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嚴格分工,加強執法,強化監督管理,打擊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為防治非典型肺炎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第十四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充分發揮宣傳和輿論作用,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科學知識的宣傳,引導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參與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保健和疾病控制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本通知的要求,以對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堅決杜絕失職瀆職行為,自覺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十六條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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