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享受158天產假;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關於產假的其他規定: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登記結婚的企事業單位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2、符合生育政策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3、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上述假期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晉級、升職加薪。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