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全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穩定,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堅決打擊疫情防控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傳播病毒、拒絕隔離、散布謠言、哄擡物價等違法犯罪行為。 公告如下:
壹、故意傳播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和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確診或者疑似病人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突發傳染病和其他災害防治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4.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破壞社會秩序的;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而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隨意毆打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或者聚眾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重處罰。
六、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重處罰。毀壞或者搶劫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從重處罰。
七、不聽勸阻,采取過激行為拒絕或者阻礙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預防、控制和消除疫情,采取隔離、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尚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從重處罰。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禹州市公安局禹州司法局
2002年1月3日